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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經濟系學會財務管理細則 第一條(定義) 本細則所指之經濟系學會財務, 係指一切用於系學會所辦之活動相關收支及盈餘. 第二條(範圍) 本系同學師長及系辦人員均有擁有取得社費收支資訊之權利. 第三條(負責事宜) 本系學會財務之管理及運用,由財務部辦理. 第四條(估價) 由系學會財務或各活動臨時指派之總務給定預算,除非必要支出 不得超過預算額. 第五條(請款) 結算書應於活動正式結束後五日內向總務部提出. 結算書應檢附相關憑證,交由總務部作為帳務整理與備查之用. 結算書之每張相關憑證上應註明支出細項及用途, 並置於信封內交予財務部長. 第六條(請款注意事項) 未持有相關憑證,除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 經會長証明外,均不得列為社團支出. 若支出款項為給付給個人而無法開具相關憑證者,得以收款人簽名代替憑證. (如:系刊稿費之支出應取得投稿人之簽收簽名, 邀請講師演講應取得講師之簽收簽名) 第七條(請款注意事項) 凡單筆購買或購買物品之單價金額超過新台幣伍佰圓時, 應先向財務部長或會長提出申請,經會長或財務部長同意後,始得購買. 其餘不在上述範圍之開支,亦應於支出日十四日內報帳, 如遇特殊情況得予展延. 第八條 個人疏失所造成的系學會財務損失,系學會不予保障. 第九條(修定與公佈) 本細則之制定由財務部提出,經會長同意後公佈實施. 本細則之修訂,程序同上述. 會長 陳侯勳 財務部長 毛彥程 -- 星期六的午后 沒有太陽 沒有風 就像 一杯不加糖 不加奶精的咖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IP029.dialup.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