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經濟系學會財務管理細則
第一條(定義)
本細則所指之經濟系學會財務,
係指一切用於系學會所辦之活動相關收支及盈餘.
第二條(範圍)
本系同學師長及系辦人員均有擁有取得社費收支資訊之權利.
第三條(負責事宜)
本系學會財務之管理及運用,由財務部辦理.
第四條(估價)
由系學會財務或各活動臨時指派之總務給定預算,除非必要支出
不得超過預算額.
第五條(請款)
結算書應於活動正式結束後五日內向總務部提出.
結算書應檢附相關憑證,交由總務部作為帳務整理與備查之用.
結算書之每張相關憑證上應註明支出細項及用途,
並置於信封內交予財務部長.
第六條(請款注意事項)
未持有相關憑證,除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
經會長証明外,均不得列為社團支出.
若支出款項為給付給個人而無法開具相關憑證者,得以收款人簽名代替憑證.
(如:系刊稿費之支出應取得投稿人之簽收簽名,
邀請講師演講應取得講師之簽收簽名)
第七條(請款注意事項)
凡單筆購買或購買物品之單價金額超過新台幣伍佰圓時,
應先向財務部長或會長提出申請,經會長或財務部長同意後,始得購買.
其餘不在上述範圍之開支,亦應於支出日十四日內報帳,
如遇特殊情況得予展延.
第八條
個人疏失所造成的系學會財務損失,系學會不予保障.
第九條(修定與公佈)
本細則之制定由財務部提出,經會長同意後公佈實施.
本細則之修訂,程序同上述.
會長 陳侯勳
財務部長 毛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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