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經濟系學會財務管理細則
第一條(定義)
本細則所指之經濟系學會財務,
係指一切用於系學會所辦之活動相關收支及盈餘.
第二條(範圍)
本系同學師長及系辦人員均有擁有取得會費收支資訊之權利.
第三條(負責事宜)
本系學會財務之管理及運用,由財務部辦理.
第四條(估價)
由系學會財務或各活動臨時指派之總務給定預算,除非必要支出
不得超過預算額.
第五條(請款)
結算書應於活動正式結束後五日內向財務部提出.
結算書應檢附相關憑證,交由總務部作為帳務整理與備查之用.
結算書之每張相關憑證上應註明支出細項及用途,
並置於信封內交予會計審核.
第六條(請款注意事項)
未持有相關憑證,除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
經會長証明外,均不得列為社團支出.
若支出款項為給付給個人而無法開具相關憑證者,得以收款人簽名代替憑證.
(如:系刊稿費之支出應取得投稿人之簽收簽名,
邀請講師演講應取得講師之簽收簽名)
第七條(請款注意事項)
凡單筆購買或購買物品之單價金額超過新台幣伍佰圓時,
應先向財務部長或會長提出申請,經會長或財務部長同意後,始得購買.
其餘不在上述範圍之開支,亦應於支出日十四日內報帳,
如遇特殊情況得予展延.
第八條
個人疏失所造成的系學會財務損失,系學會不予保障.
第九條(請款流程)
本年度請款流程為請款人先在發票憑證上寫上自己的姓名及收據上款項細目
再親自交由會計人員審核,審核通過之後即可獲得請款單(此為向出納領取現
金之憑證),再親自持請款單向出納領取現金.
第十條(修定與公佈)
本細則之制定由財務部提出,經會長同意後公佈實施.
本細則之修訂,程序同上述.
會長 蔡均宜
副會長 陳佳煌
財務秘書部部長 謝瑋莉
李文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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