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工程與法律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林明鏘、郭斯傑
開課學院:工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土木系、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6/01/15
考試時限(分鐘):12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一、BOT案在國內公共工程的興建,不斷被行政機關所採用,其主要理由在於節省
政府支出,又可坐收公共工程興建之利,投資之民間機構亦可同蒙其利。請依促進產
業升級條例等之規定或法理,評析ETC、高雄捷運等案件的下列問題:(每題20
分,得參閱六法全書)
1.促參案件中應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採購程序程序規定?為什麼?
2.ETC案件中,與交通部高公局簽約之遠通公司,因為其甄審決定未符合公益原
則,被行政法院撤銷原甄審決定。你認為法院深入控制公共工程之甄審專業決定,
在法理上是否妥當?在工程理論上是否妥當?
3.交通部高公局為ETC案,曾組成一個甄審委員會,其委員資格及開會程序均屬
合法,不過委員會採取紅外線系統,而不採取微波系統,在決定中,不說明為什
麼選擇紅外線系統之理由。你認為是否有違促參法之規定?為什麼?
4.如果促參案件興建到一半,導致民房傾斜半倒,民間機構可否即時拆除該民房,
而不顧民房所有權人之反對?(如高雄捷運)
5.促參案件中,依促參法之規定,主辦機關有沒有義務去協助民間機構取得貸款及
變更地目?若未達成,主辦機關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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