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海商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大三必修
課程教師︰汪信君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7/4/26
考試時限(分鐘):12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長勝海運公司以其所有之『頂榮』輪承運某甲價值新台幣五百萬之貨物以及某乙原油價值
五百萬元,由基隆港經高雄港至菲律賓。航行途中,因船舶操作不當發生海上事故,以致
對於某丙應付救助報酬五百萬元。於抵達高雄港前又發生船舶共同海損分攤額之債權,應
負某丁五百萬元。抵高雄港後使發現某甲貨物全毀,同時抵港時船舶價值為三千萬。
於停泊港內停船後又因操作船舶不當致生對於港埠設施損害,應負五百萬元之債權;此時
其所搭載某乙原油亦因此而外洩全損,並由港務局僱工清理,共付五百萬,此時船舶價值
僅餘一千四百萬元。
(設除船舶價值外,設對於甲與乙依原契約約定之運費分別各為一百萬,另得向第三人戊
請求之運費為一百萬元,而依海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所計算之金額應為五千萬元,另得
像保險人依保險契約請求一千萬元)。
如長勝海運仍僅有其他財產共兩千萬元可供清償時,就優先權與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暫
不討論運送契約免責事由,設甲乙於本案中另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該公司請求)
等情形,試分別就甲、乙、丙、丁與高雄港務局如向長勝海運請求賠償其所受損害或所支
付之費用時,其各得主張之權利以及優先權之項目為何?而長勝海運是否得主張船舶所有
人責任限制?
注意:先計算出各債權人得請求之權利是否受到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影響。再則計算優
先權之範圍其應先供清償之額度,以及得主張優先受償之債權最後再就所於財產案比例計
算之。另應注意海商法第23條以及優先權之同次航行係為航程抑或航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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