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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票據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王文宇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2006/06/26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試題 :簡答題共五題,每題二十分。 不得攜帶任何參考資料。 一、甲簽發一紙支票交付予乙,以償還前欠乙支借款,乙將開支票背書贈丙。 試問:若丙於票載發票日後一年餘,向付款人提示,遭付款人拒付,是甲未死亡, 丙對甲、乙有何權利可以行使? 二、甲製作一紙具備法定記載事項並已蓋章之本票,於交付受款人乙之前,因不小心 而遺失,A拾得後偽造以背書轉讓善意而無重大過失之丙。試問:甲之發票行為 是否已完成?丙得否依票據法第十四條一項之規定向甲行使票據權利? 三、本票之執票人向發票人與保證人行使追索權時,其執行程序是否相同? 四、請依我國票據法規與法理,說明支票發票人是否為主債務人? 執票人向支票付款人之提示,係對何人發生效力? 五、甲公司向統二公司購買貨品,於收貨後簽發以乙銀行為付款人,面額新台幣一百萬 之支票乙紙,指定統二公司為受款人,以抵付貨款,並派專人送交統二公司營業處 所,由統二公司財務經理收取。詎料該財務經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該支票 受款人塗改為統四公司,復於丙銀行設立統四公司之帳戶後,再將塗改後之支票存 入統四銀行帳戶,委託丙銀行代為收取票款。經票據交換程序後,乙銀行行員以肉 眼合理審查仍無法辨識之票業經塗改,且甲公司戶頭存款金額超過票據面額,因此 予以付款。該財務經理提領統四公司戶頭之款項後,不知去向。 今統二公司分別向甲公司與乙公司起訴,訴請賠償票款損失,請依票據法規定與法 理,分析統二公司主張之適法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4.6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