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票據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王文宇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年月日):2007/06/26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參考資料:可參考票據法條文,不可參考其他資料
計分方式:共四題,每題二十五分
一、甲、乙二人均系丙所組民間互助會會員,甲於得標後,將其每月十五日
定期應繳之會款,簽發未記載發票期日之支票若干張,交與會首丙,授
權丙按每月十五日補填以作為交付每月會款之方法。未幾乙亦得標,丙
即將甲簽發上開支票壹張,未補填發票期日逕交與乙作為得標會款之一
部分,乙乃按該月十五日自行填入發票期日,屆期持票往兌而遭退票,
遂訴請甲清償票款。試問乙訴請法院請求甲清償票款,有無理由?
二、甲向乙購買景德鎮茶具一套,簽發新台幣二百萬之本票於乙。屆交付期
限時,乙準時將茶具交付給甲,但該茶具存有嚴重瑕疵。乙背書轉讓給
丙時,丙知悉茶具存有瑕疵之事實。試問:丙向甲請求給付票款時,甲
得否以對抗乙之事由對抗丙?
三、甲簽發面額十萬元之無記名匯票一紙交付受款人乙,乙空白背書交付丙
,丙空白背書交付丁,丁空白背書交付戊,戊空白背書交付乙。試問:
(1)如乙於到期日向付款人請求付款被拒後,得否對丁行使追索權?
(2)如乙將匯票空白背書交付己,己於到期日向付款人請求付款被拒
後,得否對丁行使追索權?
四、甲簽發一紙發票日為民國95年9月1日,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五十萬元,發
票地、付款地皆在高雄市,付款人為乙銀行之支票,交付於丙。試問:
如丙未向付款人乙銀行為提示請求付款,於民國95年10月1日直接向發
票人甲請求支付票款,甲可否拒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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