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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票據法 課程性質︰系必修 課程教師︰王文宇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2.6.18 考試時限(分鐘):105分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得參考票據法條文,但不得參考其他資料 請把握時間、扼要作答(每題答案請勿超過600字,並請避免抄錄法條條文) 共5題,每題20分,共計100分 一、甲所有之車輛靠行於乙之車行,為擔保靠行期間一切應付款項(包括因甲車 侵權行為應對第三人所為賠償)之支付,乃由甲簽發空白本票一紙(除發票人甲之簽名及 發票日期外,餘均未記載),連同授權書(上載明乙得按實際債權額代甲填寫票面金額) 一紙,交付於乙。嗣乙持填寫金額後之上開本票,向甲請求給付票款, 試問該本票是否為有效之票據? 二、某則實務判決認為;當前金融機關所提供之金融服務甚多,返還消費寄託物(存款) 之方式並不限於以存摺及印鑑提領存款,其他諸如使用自動提款卡(金融卡)之存款戶, 得使用提款卡提領存款而其提款卡及密碼系存摺及印鑑之代替。是如存款戶之密碼為 他人知悉(不問是否存款戶自行告知或遭人竊知),不論何人持真正金融卡至自動提款 機(即自動櫃員機)提領存款,自動提款機既無從知悉其係冒名而將存款交付,係善 意向債權之準占有人清償,對於存款戶即有清償之效力。 請依票據法與支付工具規範之精神,評論此一判決之適切性。 三、試比較票據法上的「承兌」與「保付」制度。 四、假設票據之讓與人擁有票據之處分權,則自讓與人手中受讓票據之人,是否當然繼 受讓與人之權利?試扼要分析本案適用票據法第13條及/或第14條之可行性。 五、試扼要說明付款請求權與追索權的差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1.99 ※ 編輯: SaltKang 來自: 140.112.221.99 (06/18 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