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租稅法總論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黃茂榮教授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0/01/12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否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1.試自發單課徵和自動報繳上,討論課稅處分之性質
2.討論大法官釋字217號解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僅
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至於課
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乃屬事實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
範圍。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72)台財稅字第三一二二九號函示所屬財
稅機關,對於設定抵押權為擔保之債權,並載明約定利息者,得依地政機關抵押權設定
及塗銷登記資料,核計債權人之利息所得,課徵所得稅,當事人如主張其未收取利息者
,應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等語,係對於稽徵機關本身就課稅原因事實之認定方法所為之
指示,既非不許當事人提出反證,法院於審判案件時,仍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
之結果,判斷事實之真偽,並不受其拘束。尚難謂已侵害人民權利,自不牴觸憲法第十五
條第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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