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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租稅法總論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黃茂榮教授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0/01/12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否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1.試自發單課徵和自動報繳上,討論課稅處分之性質 2.討論大法官釋字217號解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僅 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至於課 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乃屬事實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 範圍。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72)台財稅字第三一二二九號函示所屬財 稅機關,對於設定抵押權為擔保之債權,並載明約定利息者,得依地政機關抵押權設定 及塗銷登記資料,核計債權人之利息所得,課徵所得稅,當事人如主張其未收取利息者 ,應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等語,係對於稽徵機關本身就課稅原因事實之認定方法所為之 指示,既非不許當事人提出反證,法院於審判案件時,仍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 之結果,判斷事實之真偽,並不受其拘束。尚難謂已侵害人民權利,自不牴觸憲法第十五 條第十九條之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