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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財政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蔡茂寅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9/01/11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許參閱六法全書並攜帶「預算法之原理」一書 試題 : 一、立法院於審議某年度預算案時,認為某種基金幾近全數仰賴國庫撥款, 未有其他特定財源,不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財源自己自足之設計 原則,因此做成「主決議」,要求次年度起將該基金編列在單位預算。(60%) 試問:(一)此一主決議之效力如何? (二)特種基金編列於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判準如何? 二、試述監察院「審定決算」、及其「最終審定數額表」是否具有最終決定 預算執行機關財務責任之效力。 PS.這次考的書裡幾乎都找得到答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