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財政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蔡茂寅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9/01/11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許參閱六法全書並攜帶「預算法之原理」一書
試題 :
一、立法院於審議某年度預算案時,認為某種基金幾近全數仰賴國庫撥款,
未有其他特定財源,不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財源自己自足之設計
原則,因此做成「主決議」,要求次年度起將該基金編列在單位預算。(60%)
試問:(一)此一主決議之效力如何?
(二)特種基金編列於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判準如何?
二、試述監察院「審定決算」、及其「最終審定數額表」是否具有最終決定
預算執行機關財務責任之效力。
PS.這次考的書裡幾乎都找得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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