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勞工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王能君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民國95(西元2006)年1月10日(星期二)15:30-17:10(100分鐘)
試題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94學年度第1學期「勞工法」期終考試試題
考試日期、時間:民國95(西元2006)年1月10日(星期二)15:30-17:10(100分鐘)
命題教師:王能君
* 可以攜帶、參考「法規」、「書籍」、「上課講義、筆記」等任何資料,完全沒有限
制。但是,考試時不可以與其他應試的同學討論、說話或傳送資料,違者視為作弊以零分
計算,並移送校方議處。
* 請將本「試題紙」隨同「答案紙」繳回。
大學部學生試題:請依據下列事實關係,附具理由詳細說明本件解僱是否合法?
研究生試題:請依據下列事實關係,附具理由詳細說明:(一)如果你是大台公司的律師
,應如何主張解僱有效?(50%)(二)如果你是任行受先生的律師,應如何主張解僱無
效?(50%)
任行受先生家住高雄,已婚並育有二女,1995年7月1日起受僱於有3萬名員工之壽險業大
台公司擔任台北總公司營業部課長,負責保費收取業務。因為妻之工作與女兒的就學關係
,所以任行受獨自一人在台北工作,平日住在公司所設之附有衛浴的單身套房宿舍,週末
返回高雄與妻女團聚。在2005年1月25日(甲申年12月16日)星期二晚上的尾牙餐會中,
任行受與同事楊小華小姐均為葡萄酒同好相談甚歡,餐會後將楊小華帶回宿舍喝葡萄酒聊
天,兩人在醉意之下竟發生性關係。之後,任行受屢次於上班時間以公司之內線電話與楊
小華打情罵俏、開黃腔,且多次將楊小華留宿於宿舍中。由於公司許多同事在中午休息時
間或上班時間談論兩人之婚外情,也在公司內部BBS的「性版」上以「西門慶與潘金蓮」
為主角之名字來討論此事,消息迅速傳開,前述所有情事於2005年5月3日為大台公司人事
部經理和營業部經理所知悉。事發後,任行受唯恐大台公司對其施以懲戒處分,因此立即
於5月5日加入大台公司產業工會尋求協助。工會隨即於5月6日要求公司:「若欲對工會會
員任行受加以懲處,須先與工會進行團體協商。」,然公司以「法無明文且未曾約定」為
由並未理會大台公司產業工會之要求,於5月10日早上由人事部經理向任行受表明,欲以
「人地不宜」為由將其調至新竹分公司,並說明:「主要工作內容大致不變,但由於新竹
分公司並無主管職缺,故你將自『主管職』調為『非主管職』,因此薪水將減少主管職務
津貼5,000圓。」,任行受當場拒絕人事部經理之提議。5月11日早上人事部經理則要求任
行受自願離職,如果配合的話公司願給付若干資遣費且不洩漏離職之真正原因,並暗示若
不聽從公司之建議,屆時仍會被解僱且一毛錢都拿不到云云。營業部經理亦加入說服,但
幾經協調均為任行受拒絕。因此,大台公司於5月16日將任行受送交公司之獎懲委員會(
由公司各部門主管及員工代表所組成)議處,並拒絕工會代表及任行受本人於獎懲委員會
會議中發言。5月18日,包括本件解僱事件在內,與其他公司之數件婚外情事件竟然同時
登上素以八卦新聞聞名之水果日報版面,當天上午各大電視台的SNG轉播車趕赴大台公司
欲採訪本件解僱事件,但是大台公司警衛將所有媒體擋在門外,媒體不得其門而入,只能
拍攝BBS的內容充數。同日下午任行受的妻子甄可蓮從媒體獲知消息後立即搭機趕赴台北
總公司,與任行受在營業部辦公室發生激烈口角爭執,並在辦公室中追打任行受,甄可蓮
在盛怒下高呼:「任行受!你今天不給我一個交代的話,老娘要告你通姦!」。由於任行
受人緣不佳,同事們雖然出面勸架,但內心慶幸有機會看到這場好戲。5月31日早上獎懲
委員會作成決議將任行受解僱,所列之解僱理由為:「任行受違反(1)大台公司員工管
理規則第35條第2項:『員工應恪遵法令、公司規章及公告,竭誠盡職、團結一致,不得
有妄生意見或尋釁、吵鬧、鬥毆、撥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公司利益之情事。』之
規定;(2)大台公司員工管理規則第35條第7項:『為樹立企業形象、維護公司信譽,男
女同事間之交往應發乎情止於理,已婚之員工不得與公司內外之異性有任何不正當之男女
關係。』之規定;(3)大台公司單身宿舍管理規則第12條:『單身套房宿舍嚴禁留宿女
客,違反者一律解僱。』之規定;(4)大台公司員工管理規則第6條:『公司得依業務之
需要,調整員工之工作內容及上班地點。』之規定。故依員工管理規則第70條:『違反本
規則之規定情節重大者,一律解僱。』、單身宿舍管理規則第12條以及勞動基準法第12條
第1項第4款『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規定解僱之。」。上述大台公司員工管理規則第
6條、第35條第2項、第70條以及大台公司單身宿舍管理規則第12條已於2001年6月21日公
告實施,但未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至於大台公司員工管理規則第35條第7項,則為所有員
工均知悉之「公司兩大天條」之一(違者解僱),係於2005年5月14日明文增訂。營業部
經理於2005年5月31日下午即以口頭告知任行受有關獎懲委員會之決議內容,大台公司人
事部於6月3日以書面通知任行受於翌日終止勞動契約,但任行受主張大台公司之解僱無效
,當場拒絕簽收該人事命令書,並於6月10日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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