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勞工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王能君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94(2005)年1月13日(星期四)10:20-12:10
試題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93學年度第1學期「勞工法」期終考試試題
考試日期、時間:94(2005)年1月13日(星期四)10:20-12:10
命題教師:王能君
* 可以攜帶、參考「法規」、「書籍」、「上課講義、筆記」等任何資料,完全沒有限
制。但是,考試時不可以與其他應試的同學討論或說話,違者視為作弊。作弊者以零分計
算,並移送校方議處。
* 評分重點不在「結論之對錯」,而在於「理由之說明」。
* 請將本「試題紙」隨同「答案紙」繳回。
試題:請依據下列事實關係,附具理由詳細說明大台公司解僱任行受是否合法?
任行受先生家住高雄已婚並育有二女,於1999年7月1日起受僱於有3萬名員工之大台公司
擔任台北總公司營業部營業二課課長。因為妻之工作與女兒的就學關係,所以任行受獨自
一人在台北工作,平日住在公司所設之附有衛浴的單身套房宿舍,週末返回高雄與妻女團
聚。在2004年1月7日(癸未年12月16日)星期三晚上的尾牙餐會中,任行受與同事楊小華
小姐均為紅酒同好相談甚歡,餐會後將楊小華帶回宿舍喝紅酒聊天,兩人在醉意之下竟發
生性關係。之後,任行受屢次於上班時間以公司之內線電話與楊小華打情罵俏,且多次將
楊小華留宿於宿舍中。由於公司許多同事在中午休息時間或上班時間談論兩人之婚外情,
消息迅速傳開,前述所有情事於2004年5月3日為大台公司人事部經理和營業部經理所知悉
。
事發後,任行受唯恐大台公司對其施以懲戒處分,因此立即於5月5日加入大台公司產業工
會尋求協助。工會隨即於5月6日要求公司:「若欲對工會會員任行受加以懲處,須先與工
會進行團體協商。」,然公司以「法無明文且未曾約定」為由並未理會大台公司產業工會
之要求,於5月10日早上由人事部經理向任行受表明,欲以「人地不宜」為由將其調至桃
園分公司,並說明:「主要工作內容大致不變,但由於桃園分公司並無主管職缺,故你將
自『主管職』調為『非主管職』,因此薪水將減少主管職務津貼5,000圓。」,任行受當
場拒絕人事部經理之提議。5月11日早上人事部經理則要求任行受自願離職,如果配合的
話公司願給付若干資遣費且不洩漏離職之真正原因,並暗示若不聽從公司之建議,屆時仍
會被解僱且一毛錢都拿不到云云。營業部經理亦加入說服,但幾經協調均為任行受拒絕。
因此,大台公司於5月14日將任行受送交公司之獎懲委員會(由公司各部門主管及員工代
表所組成)議處,並拒絕工會代表及任行受本人於獎懲委員會會議中發言。
獎懲委員會於5月31日早上作成決議將任行受解僱,所列之解僱理由為:「任行受違反(1
)大台公司員工管理規則第35條第2項:「員工應恪遵法令、公司規章及公告,竭誠盡職
、團結一致,不得有妄生意見或尋釁、吵鬧、鬥毆、撥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公司
利益之情事。」之規定;(2)大台公司員工管理規則第35條第7項:「為樹立企業形象、
維護公司信譽,男女同事間之交往應發乎情止於理,已婚之員工不得與公司內外之異性有
任何不正當之男女關係。」之規定;(3)大台公司單身宿舍管理規則第12條:「單身套
房宿舍嚴禁留宿女客,違反者一律解僱。」之規定;(4)大台公司員工管理規則第6條:
「公司得依業務之需要,調整員工之工作內容及上班地點。」之規定。故依員工管理規則
第70條:「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情節重大者,一律解僱。」、單身宿舍管理規則第12條以及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規定,解僱任行受。」。上述
大台公司員工管理規則第6條、第35條第2項、第70條以及大台公司單身宿舍管理規則第12
條已於2001年6月21日公告實施,但未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至於大台公司員工管理規則第
35條第7項,則為所有員工均知悉之「公司兩大天條」之一(違者解僱),係於2004年5月
14日明文增訂。
營業部經理於2004年5月31日下午即以口頭告知任行受有關獎懲委員會之決議內容,大台
公司人事部於6月4日以正式之人事命令通知任行受於翌日終止勞動契約,但任行受主張大
台公司之解僱無效,當場拒絕簽收該人事命令書,並於6月1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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