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勞工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王能君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93(2004)年1月15日(星期四)10:20-12:10
試題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92學年度第1學期「勞工法」期終考試試題
考試日期、時間:93(2004)年1月15日(星期四)10:20-12:10
命題教師:王能君
* 可以攜帶、參考「六法全書」或「勞工法規」或「勞動小六法」或「自行印刷之勞動
法相關法規」等法條。
* 不可以攜帶、參考上述法條以外之「書籍」、「勞工法規解釋令」、「修正草案」、
「上課講義」或「上課筆記」等資料,違者視為作弊。
* 作弊者以零分計算,並移送校方議處。
* 請將本「試題紙」隨同「答案紙」繳回。
一、(一)試從各種學說之立場說明工作規則不利益變更之法律效力。(30分)
(二)關於工作規則不利益變更之法律效力,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謂:「
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工作規則之內容而定,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而不論
勞工是否知悉工作規則之存在及其內容,或是否予以同意,除該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強制規
定或團體協商外,當然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雇主就工作規則為不利勞工之變更時,
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但其變更具有合理性時,則可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
。
試問:以上述最高法院判決之見解為前提時,如何判斷該不利益變更是否具有合理性?試
說明之。(20分)
二、簡答題:
(一)「勞動基本權」之內容及其根據。(10分)
(二)「調動員工之五大原則」及其當否。(10分)
(三)「解雇之最後手段性原則」。(10分)
(四)以「婚外情」為由所為的懲戒處分是否有效?。(10分)
(五)「罷工」。(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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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