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4.18
一.身分行為一詞有各種不同之意義,試分別予以說明。下列行為,其效力為何:
(1)甲男與乙女訂婚時,甲男在無意識中。
(2)丙男與丁女通謀虛偽結婚,經踐行結婚之方式。
(3)戊男經法院宣告禁治產,其後精神回復常態,於精神正常之時,未經撤銷禁治產宣
告,即與己女結婚,婚後不久,戊又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
(4)庚男年15歲,於其父死亡後35日,自行以書面向法院為繼承之拋棄。 (34%)
二.婚約及結婚撤銷之事由為何?甲男與乙女婚後 210日,乙女生男 A,嗣乙經訴請法院
判決撤銷其與甲之婚姻確定, A應由何人為親權之行使?乙於婚後辭去工作,專心操
持家務,因婚姻撤銷而陷於生活困難,精神上亦痛苦不堪,其對甲有無權利可得行使
? (33%)
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成立要件為何?甲夫、乙妻於72年 6月10日結婚,乙於94
年 1月18日向法院起訴請求准其與甲離婚,並同時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下列財產應否
列入剩餘財產之計算:
(1)甲於73年10月 1日向第三人買受 A地,以乙之名義於同年月20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
記,於兩造離婚訴訟繫屬法院時,登記名義迄無變更。
(2)甲於80年間以 300萬元向第三人買受 B地,經移轉登記為甲所有,於93年12月 1日
以與市價相當之 500萬元出賣於第三人,經移轉所有權登記於第三人,並取得其價
金 500萬元。
(3)甲於94年 2月 2日以年終獎金60萬元買受汽車一輛,並經受領該汽車。 (33%)
注意事項:(一)不得參考任何資料
(二)繳卷時,請簽姓名及學號於簽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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