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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身分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郭振恭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6.4.16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試題 : 一、關於離婚,請分別說明下列問題:(33分)  (一)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明定十個離婚原因,第二項規定包括的離婚原因。     第一項各款是否為第二項之例示規定?  (二)甲夫脅迫乙妻與其離婚,經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後不久,甲迅即追求新女友     丙,乙見狀心有不甘受脅迫,決定回復其與甲之夫妻關係。乙得如何行使其     權利?  (三)丙夫、丁妻經法院判決離婚,雙方約定其未成年子女A、B由丙為權利之行     使及義務之負擔。惟經數月,丙經常對A、B為侮辱,且疏於保護、教養。     為A、B之最佳利益,有無救濟方法? 二、關於夫妻財產制,請分別說明下列問題:(33分)  (一)夫妻適用通常法定財產制時,夫妻財產所有權之歸屬如何區別?是否因新、     舊法之規定而有不同?  (二)甲夫、乙妻於民國(下同)68年10月20日結婚,甲於72年間向第三     人丙買受建地一筆,經以乙之名義於72年6月5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於96年2月1日協議離婚,該建地之登記名義     迄無變更,其是否為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  (三)丙夫、丁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丁於96年3月5日以受丙之虐待訴請離婚     ,丙則以其剩餘財產較丁為少,而反訴請求丁應給付丙剩餘財產200萬元。     丁抗辯法院尚未判決離婚確定,丙不得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云云。丙之反訴有     據否? 三、身分權因其性質及作用而有不同之內容,試論述之。下列情形,其效力為何:  (1)甲男乙女通謀虛偽結婚,經踐行結婚方式,並經結婚登記,乙請求甲每月分     擔家庭生活費用每月2萬元,乙之請求有據否?  (2)丙夫、丁妻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丁從事家事勞動,至為辛勞,得否請求     丙每月給付自由處分金1萬元? (34分) 注意事項:  (1)不得參考任何資料。  (2)不必抄題,請標明題號,並依序作答。  (3)試題得不繳回。繳卷時,請簽姓名、學號於簽到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