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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身分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郭振恭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5.4.20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試題 : 一、關於夫妻財產制,試說明下列問題:(30分) (一)民法第1020條之一為保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有詐害行為之撤銷, 其內容為何?其與民法第1030條之三所規定之剩餘財產之追加計算,有何 不同? (二)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通常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於 夫妻應適用通常法定財產制時,夫妻財產之所有權應如何歸屬? (編按:考畢檢討試題時,教授認為本題除討論現行法定財產制外,另應 討論法定財產制修正後之夫妻的財產所有權歸屬,即原有、特有財產與婚 前、婚後財產之轉換。) (三)甲夫、乙妻於民國72年六月五日結婚,於73年十月間,甲向丙買受土地一 筆,以乙之名義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甲、乙於104年2月10日兩願離婚,該 土地仍登記為乙所有,應否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二、關於婚約及結婚,試說明下列問題:(30分) (一)甲男與乙女於104年 4月1日訂婚,甲男與丙女又於同年月10日訂婚,丙與 甲訂婚時,不知甲與乙已有婚約在先。乙、丙均無意與甲結婚,其有何權 利可得行使? (二)婚姻無效之事由為何?甲收養乙為養女,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其後乙與 甲之婚生子丙男相戀,進而結婚,因甲、乙之收養未辦登記,乙與丙之結 婚經辦妥結婚登記,乙、丙之結婚是否有效? (三)甲男詐欺乙女與其結婚,婚後 280日生子A,乙於婚後 325日發現背詐欺, 乃訴請撤銷婚姻,經法院判決准予撤銷確定在案。乙得否向甲請求損害賠 償?A應由甲或乙為全力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即親權之行使)? 三、關於離婚,試分別說明下列問題:(20分) (一)離婚之方法有幾種? (二)判決離婚,其發展由有責主義趨向破綻主義,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規 定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亦得訴請離婚,其是否採取破綻主義?甲 夫、乙妻婚後家境貧苦,但甲夫有工作能力,仍不工作,遊手好閒,乙無 法忍受,乃訴請離婚,但經法院調查及辯論結果,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 法院是否應判決其離婚? 四、身分行為自其性質而言,有純粹身分行為與身分財產行為之分,試舉例說明, 並說明其區別之實益。(20分) 注意事項: (1)不得參考任何資料。 (2)不必抄題,請依序作答。 (3)繳卷時,請另簽名、學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11.16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429546530.A.4D6.html
trees880098 : 已收法律系 05/25 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