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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身分法 課程性質︰法律學系 必修 課程教師︰郭振恭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6.04.17 14:20-16:00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注意事項: (1)不得參考任何資料。 (2)請依序作答,不必抄題。 (3)繳卷時,請簽姓名、學號於另紙。 試題 : 一、關於夫妻財產制,請說明下列問題:(45分) (一)民國91年6月28日後之通常法定財產制,將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但依法有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財產之推定與擬制,其情形為何? (二)甲、乙為夫妻,婚後甲對丙負有給付價金200萬之債務,甲應以何種財產對丙負清償責任?是否因甲、乙適用夫妻財產制之不同,而有不同之結論? (三)丙、丁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丙死亡後,其繼承人為妻丁、子戊,經計算剩餘財產,丙為300萬元、丁為100萬元,丁得否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如丙為100萬元、丁為300萬元時,其結論同否? 二、關於婚姻,請說明下列問題:(45分) (一)禁婚親之範圍為何?甲夫、乙妻有婚生子女A,又共同收養B為養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A得否與B之姐C結婚? (二)已成年之甲男,經法院於104年10月1日為監護宣告,於106年2月20日其精神回復常態時,與昔日已成年之女友乙結婚,完成結婚登記,其結婚之效力為何? (三)甲男、乙女於105年10月1日訂婚,甲贈與乙聘金100萬元,值50萬元之鑽戒一只,義美每盒600元之喜餅100盒,但乙女於同年11月20日再與丙男訂婚,並於同年月25日舉行結婚典禮,同時完成結婚登記,甲隨即知悉此事,於法對乙有何權利可得行使? 三、身分行為有各種分類,其中有存粹身分行為與身分財產行為之分,請舉例說明之,並說明其區別之實益。(1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17.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492529636.A.16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