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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身分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黃詩淳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2.4.18 考試時限(分鐘):選擇15分鐘,申論95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壹、選擇題(10題,20%),不得參考法條 貳、申論題(80%),附法條第973-977 980 981 990 999 1017 1030-1 1065 1079 1138 1144條 一、甲男和乙女均18歲,為高中班對,某日乙意外懷孕,但甲認為彼此尚未成年,結婚生 子有礙人生規劃,而力勸乙墮胎。乙感覺被甲欺騙與背叛,講此情告知父(丙)、 母(丁),兩人要求乙將甲帶來家裡「曉諭一番」。3月1日甲至乙家時,依然堅持原先 墮胎之提議,但乙卻希望能結婚並生下小孩。甲之反應讓丙甚為憤怒,對甲揚言;「 若你不想辦法對我女兒負責,就別想從我家走出去。」甲瞥見一旁的球棒和西瓜刀, 心生畏懼,當下承諾在4月30日與乙結婚。乙、丙、丁遂開始籌辦婚禮,3月3日付了婚 宴的訂金2萬元。甲回家後惶恐不安,3月5日在甲之父戊的追問下,始道出女友懷孕及 被逼婚之情。問: 1.甲、乙於3月1日之婚約效力如何?(10%) 2.若甲不欲結婚,得以何種方式為如何之主張?(10%) 3.若上述主張有理由,乙無奈下取消婚宴,但損失了2萬元之訂金,得否向甲請求賠償? (15%) 二、甲男、乙女於1980年結婚,婚後甲經營公司,乙為家庭主婦,兩人之間育有A女。甲男 在1982年5月1日出資100萬購買A地,登記於乙之名下(備註:並非甲對乙之贈與)。 2000年甲和丙女外遇,丙生下B男,甲認領之。此舉使乙甚不諒解,夫妻關係跌入冰點 。2005年之後甲之公司經營狀況不佳,甲每日借酒澆愁,2010年3月1日肝癌死亡。甲 死亡時,尚積欠丁銀行200萬之債務,而無其他積極財產。乙無債務,2010年3月1日之 時點,A地價格800萬元,此外尚有A地租金累積至今共200萬元。問: 1.丁或B得否對乙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理由為何?(15%) 2.承上,最終甲之遺產(包括積極遺產與消極遺產)應如何分配?(10%) 三、甲男、乙女交往期間,乙女生下A,但甲男為有婦之夫,不願離婚,故乙向甲要求分手 。其後乙與丙男結婚,考慮到小孩之保護教養,乙、丙商議由丙認領A,辦理認領登記 後,使A從丙之姓,丙亦相當疼愛A,扶養其長大。乙丙後來又生下B。 設乙先於丙而死,丙在2012年死亡時遺產頗豐。B未排除A之繼承,主張丙男之認領無 效,提起確認丙與A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A則抗辯,由於丙係在1970年認領A,當時民 法並不要求收養需法院認可,僅以書面為足,而丙當時簽署之「認領同意書」即該當 收養之書面,依民法§112,無效之認領可轉換為有效之收養。 1.丙認領A之效力為何?請論述不同學說之見解(12%)。 2.如果你是法官,你支持A抑或B之主張?請敘明理由,包含駁回他造主張之法律論理(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