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課程名稱︰民法身分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黃詩淳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2/11/12
考試時限(分鐘):9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申論題(70%)
一、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95年3月5日結婚,居住於台北市中正區,婚後甲在外工作
,乙則在家從事家務。之後甲的事業蒸蒸日上,與丙女陷入熱戀,甲藉口事業忙碌而減少
回家次數,其實是在外與丙共築愛的小窩。乙察覺有異,雇請徵信社調查,100年5月果然
抓姦在床,甲丙通姦證據確鑿。乙得知此情後在100年6月憤而搬回新竹娘家,雖試圖找工
作,但僅能找到速食店每月15000元的打工。
問:乙得否向甲請求不足之生活費?請說明法律根據為何。(15%)
二、承上,過了一年後,甲、乙修復感情無望,決定離婚,本來雙方要找親人來作證,但
親友都不敢來,只得看報紙找到了代書丁幫忙。丁帶著證人欄位已簽妥之離婚協議書到場
,並告稱事務所有專人負責擔任離婚證人,證人只要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即可云云。
甲、乙不諳法律規定,僅知丁係專辦離婚之代書,信其所言應不致有誤,遂依丁之指示辦
理,於101年5月20日完成離婚登記。甲、乙、丙均相信甲、乙婚姻已有效解消,於是甲與
丙火速在101年6月20日結婚。乙眼見甲、丙快速修成正果,十分無奈,某日與好友戊餐敘
中提及此情,法律系畢業的戊立即察覺到甲、乙離婚可能有問題,建議乙主張離婚無效。
於是乙在101年10月1日起訴請求確認甲、乙婚姻關係存在。
問:甲乙、甲丙間婚姻效力各為何?(15%)
三、承上,自95年3月5日(甲乙結婚)起,至101年5月20日(甲乙離婚)止,甲之財產增
加500萬元,同時期乙之財產增加20萬元。自101年5月21日起,至101年6月20日(甲丙結
婚)止,甲之財產增加20萬元,同時期乙之財產無增加。自101年6月21日起,至判決確定
甲乙離婚效力之102年12月31日止,甲之財產增加100萬元,同時期乙之財產無增加,同時
期丙之財產增加50萬元。以上之財產增加,均為工作薪資或投資報酬之累積。甲乙、甲丙
均未約定夫妻財產制。
問:若乙在判決確定之102年12月31日之後,對甲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應分配多少
數額?(15%)
四、承上,101年10月1日乙生女A。但A並非甲之骨肉,因甲、乙分居期間,乙曾和速食店
已婚經理己交往,A之生父其實是己,但此情僅乙一人知曉。乙考量己之資力不若甲,故
不願聲張A之血統,而在A出生後向甲請求A之扶養費每月1萬元。甲以為A是自己骨肉,同
意乙之請求,支付每月1萬元之扶養費,直到110年10月1日甲遭遇車禍死亡為止。甲死亡
時遺產為1000萬元,A當時僅9歲,其母乙代理A向丙請求分割遺產。問:
(一)丙得否拒絕A之分割遺產之請求?請說明法律根據。(15%)
(二)丙得否向乙、A請求返回甲生前已給付之扶養費?若乙、A無資力,得否向己請求
?請說明法律根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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