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1.16(得參閱不附判解之六法全書)
一.試以下列二例,說明法律規定之準用與類推適用。
(一)甲在「和園大廈」,擁有一、二樓房屋,個別配置地下一樓及地下二樓之停車位
一個。甲因生意失敗,其房屋被拍賣,由乙購得一樓房屋及地下一樓停車位之所
有權;由丙購得二樓房屋及地下二樓停車位之所有權。乙將一樓房屋及地下停車
位出租給丁;丙將二樓及地下停車位借給戊使用。當戊欲使用地下停車位時,丁
拒絕其通過地下一樓之車道。以致於戊無法停車。戊得主張何種權利?
(30%)
(二)甲房屋之窗戶年久失修,乃偷取乙建材行之材料,改裝其窗戶,甲房屋之窗戶因
而煥然一新。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
(20%)
二.甲於四月十日出售A屋給乙,並於四月二十日將該屋移轉登記給乙,乙即轉賣給丙,
並移轉登記之。經查
(一)甲於四月四日被宣告禁治產,乙不知其事,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如何?
(二)若甲雖於四月四日被宣告禁治產,但於四月十二日,其禁治產被撤銷,有無不同
?
(三)若甲非於四月四日被宣告禁治產,而係於四月十二日始被宣告禁治產,又如何?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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