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6.19
一.甲出售 A地於乙,訂立買賣契約後,辦理移轉登記時,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將甲所
有之 B地移轉登記於乙,乙不知登記錯誤之事。其後,乙將地目已變更為商業用地之
B地,誤以為農地,而以農地價格轉售於丙,丙對於地政機關誤為登記之事,並不知
情,但對於農地變更之事,則有意欺瞞乙,而故意不為告知。乙找丙理論時,丙表示
該地地目變更之事,歷時數月,附近居民均知悉,而拒絕返還 B地。試問:甲及乙得
否主張撤銷其意思表示?在甲及乙撤銷其意思表示前,甲得否向丙請求返還 B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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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電腦公司僱請高職畢業、現年18歲之乙為職員,並授與代理權,負責出售電腦。乙
代理甲公司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出售一部電腦於丙,雙方訂立附條件買賣書面契約
一份,約定分十期給付價金,但沒有登記。一個月後,丙之電腦因故障送回甲公司修
理,甲公司因乙之父不同意甲與乙間之僱傭契約,認為乙與丙訂立之契約無效,因而
將該電腦轉售於善意之丁。丙於獲知上情後,拒絕繼續支付價金。試問:丙得向丁及
甲主張何種權利?甲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得否向丙請求尚未清償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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