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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總則 課程性質︰法律系大一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9年1月15日 考試時限(分鐘):100+10分鐘(因為大家都寫不完所以又多加了十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謝謝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說明: 1.不必抄題,但請明確標示題號。 2.可參閱法典,但不得參閱講義、書籍、筆記或其他參考資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試題 : 第一題(25分) 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立法例上有哪幾種主義?我國法於何種情形下,採取何種主義? 第二題(25分) 請就以下所舉事例,分析說明其「法律性質」: (一)進來經濟不景氣,某建商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完成某「十層樓大廈」之興建, 然該棟建築實已接近完工,不僅鋼筋水泥結構已大致完成,亦已裝設好門窗。試問: 該棟建築物是否為一獨立之「物」?「動產」或「不動產」? (二)有一棟五層樓的公寓,五樓住戶為擴展自己的使用空間,於是在樓頂加蓋二房 一廳,皆為水泥磚造之房間,惟並無獨立之出入口,需與其他樓住戶共用同一樓梯, 以資出入。試問:所加蓋的部分為一「動產」、「不動產」或「不動產之成分」? 主物或從物? 第三題(25分) 甲將所有之A車委託由乙保管,並交付該車予乙,然乙卻以自己之名義將A車出賣予不知 情的丙。試問:A車之所有權歸屬於誰?又若乙係以甲之名義出賣A車予丙,A車之所有權 又將歸屬於誰? 第四題(25分) 甲有A屋,出租於他人,然房客於該屋中自殺身亡,甲因而決定出賣A屋,而乙剛好有意 購買房屋,於是甲便向以介紹A屋,卻未提及該屋發生過自殺身亡之事。已決定購買, 簽約後才輾轉得知屋內曾有人自殺之事,忿忿不平。問:乙得否主張不受買賣契約之拘束 ?又,若乙事實上已知該屋曾有人於內自殺身亡,惟因甲的好友丙,為協助甲早日出售 A屋以解決資金周轉危機,乃語帶威脅,向乙表示,若不儘快決定購買A屋,將檢舉其先 前逃漏稅之事,乙因而心生恐懼,決定購買A屋。問:以得否主張不受買賣契約之拘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4.56 ※ 編輯: icewing 來自: 140.112.204.56 (01/15 17:54)
ROCSimonLiu :助教人真好 第二題算不算藏陷阱? 01/15 23:25
icewing :是指第二題(二)嗎?我寫不動產成分耶..大概啦..orz 01/16 14:06
icewing :所以沒有主從物判定問題對吧??@@> 01/16 14:06
abacada :"需與其他樓住戶共用同一樓梯" 我猜陷阱是這句XD 01/16 20:25
abacada :的確沒有主從物判定問題 BUT... 01/16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