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法總則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0/10/12
考試時限(分鐘):14:10~15: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是非題(若答案為「非」者,請以簡答指正題目敘述有誤之處,否則不予計分。)64%
1.台北市政府為討論花博相關事宜而召開內部行政會議,會議期間向附近的58℃蛋糕店訂
購茶點,嗣後該店家與市政府間就茶點之金額發生糾紛,由於該訂購茶點之契約涉及花
博此一公共行政事務之推展,故屬行政契約,應循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紛爭。
2.王老先生有塊地,但甲無任何正當理由任意在土地上種植忘憂草,王老先生得因享有「
該筆土地之所有權」,而向甲請求拔除忘憂草,並返還土地。據此,所有權係「特定人
得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屬於「債權」之一種。
3.承上題2.,王老先生係「單獨擁有該筆土地之所有權」,並未與其他人共享權利,故王
老先生之所有權屬於「專屬權」之一種。
4.甲有A車一部,因久未使用,便將A車以50萬元之金額賣給乙。由於該買賣契約,乙便
將50萬元價金交給甲。嗣後,乙因為甲遲未交車,盛怒之下,便以存證信函「要求解約
」。因此,解除權屬於「請求權」之一種。
5.甲收藏家向乙畫家購買其畫作一幅,經過一段時間,乙向甲請求付款,甲則抗稱「一手
交錢,一手交貨」!由於乙未交付其購買的畫作,故甲亦無須支付貨款。此時,甲之主
張將使相對人(乙)之請求權喪失,故屬「形成權」之一種。
6.甲男乙女情投意合,欲訂立婚約,但礙於家教甚嚴,雙方便全權委由各自父母代理之。
依據民法第972條之所抽繹而得之上位概念:身分行為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故本案例
之中,由於平等原則之法理,「類推適用」上揭條文,其婚約應屬無效。
7.某甲患有嚴重之精神疾病,但仍未受到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依民法第75條後段之規定
,無法為任何有效之法律行為,是屬無權利能力。
8.阿明家住高雄縣小林村。某日因颱風侵襲,全村皆遭土石所掩埋。所有證據均顯示:當
天阿明逃生未及,殆可確定無生還機會。然而,依民法第8條第3項之規定,阿明既然係
生死未明之失蹤人,應於災難終了滿一年後,始得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9.甲男家住澎湖,來往高澎兩地經商,自80年間離去其住所後,音訊全無,生死未卜,並
經法院為死亡宣告判決。詎料,嗣後甲男竟蹤於蘭嶼!此時,由於甲已受死亡宣告,故
其權利義務狀態視為已死之人,並不能享有權利能力。
10,承上題9,甲之配偶乙女因系爭死亡宣告之判決後,因甲乙膝下無子,遂由乙單獨繼承
甲之遺產100萬元。乙女雖明知甲男之行蹤,但一時善心大發,決定將該100萬全數贈與
財團法人動物保護文教基金會。某日甲歸故里,為保護善意不知情之基金會,甲不得向
乙請求返還該100萬元。
11.民法第7條賦予未死產之胎兒權利能力。為求慎重,避免法律關係一再反覆,解釋上應
認為:於胎兒將來活產時,溯及取得權利能力。
12.甲夫乙妻長年膝下無子。某日,兩人前往婦產科檢查時得知,乙女已懷胎四月。甲乙兩
人喜不自勝,不但先為即將誕生之新生命取了個好名字,而且也已胎兒代理人之身分,
以胎兒之名義與A公司訂立兩年份之奶粉買賣契約。本案例之中,由於胎兒具有權利能
力,故其應得享受、負擔系爭買賣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13.限制行為能力人甲一時興起,在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下,便獨自一人騎車環島。由
於連日跋涉,精神狀況不佳,竟不慎撞傷路旁老嫗。然而,由於民法「保護限制行為能
力人」之立法政策,環島既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為,甲自不須為環島途中所生之事故
(即撞傷老嫗一事)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4.小鄭於19歲生日時,與情人莉莉(55歲)結婚。詎料半年後,小鄭由於禁不住旁人對於「
老少戀」的異樣眼光,與莉莉離婚。此時,由於小鄭回歸「未結婚未成年人」之身分,
依民法第13條之規定,應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15.由於行為能力制度之基礎在於「識別能力」之有無。是故,絕頂聰明,且能辨別事理之
五歲小娃孔融,得與水果店訂立有效成立之「水梨買賣契約」。
16.小七為某家便利商店之老闆。一日,藝人甲要求將A周刊雜誌下架,理由為:該其周刊
附有光碟一片,內容乃偷拍甲床笫之事,極度侵害甲之隱私權。小七則以:其對於光碟
內容為何,全無所悉,並無任何故意過失;且光碟應係周刊記者或他人所攝錄,應與其
無關,甲無權要求下架等,資為抗辯。由於我國民法採取「過失責任主義」,故小七之
抗辯有理由。
二、申論題(請附具理由回答問題)36%
A與B兩家英文補習班,一直以來為搶食高中英文之補習市場,許多商業手段盡出,
無非是想使對方盡早關門大吉,退休養老。某日,A補習班派出年輕貌美之員工甲,前去
與B補習班老師兼老闆乙談一場「商業戀愛」。甲並且同時連絡E八卦周刊公司記者丙,
約定於某年某月某日某時,前往國道泰安休息站,拍攝甲乙間之「親暱舉動」,刊登於八
卦周刊之上。A補習班希望藉由乙婚外情之曝光,降低B補習班之信譽,進而影響其招生
之成績。
正當丙枯坐辦公室,正愁苦無八卦題材之際,突然接獲上開消息,甚為欣喜。於是,
丙便於雙方約定之時間,驅車前往泰安休息站。果然,甲乙兩人正開心忘我地「喇舌」,
丙見狀機不可失,喀擦、喀擦、喀擦…拍下了許多相片後,心滿意足地回公司交差。事隔
不久,E周刊便以斗大聳動之標題:「補教天王國道喇舌」,刊登出甲乙之喇舌照!乙見
狀十分憤怒,便向E周刊與丙記者起訴,以其人格權被侵害為由,請求損害賠償。
乙主張:(一)丙記者之拍照舉動,已造成其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之侵害。丙記者
並以大篇幅報導乙之婚外情造成其社會評價下降,侵害名譽權、姓名權知情狀,莫此為甚
!(二)E周刊公司一向以「揭人瘡疤」為業,乙心為自由之名,行窺伺並營利之實。若容
任此等媒體,台灣法治安在哉?
E周刊與丙則抗辯(一)肖像權並未見於民法第195條民文之列,可見我國並未將之視為
人格權之一環,乙應不得主張其肖像權之侵害。(二)以身為補教從業人員,應屬公眾人物
,自應謹言慎行,不得主張任何隱私權之保障。縱令乙受有隱私權之保障,國道休息站乃
公開場所,且丙記者亦為私裝任何錄音錄影設備等,拍攝相片之行為與手段均無不法。
(三)E周刊公司與丙係新聞從業人員,享有新聞自由,具有憲法上之高度,不容國家司法
機關介入干預。(四)丙記者之行為,乃正當執行記者之職務,並已徵得當事人甲之同意,
並無不法可言。(五)乙身為教育人員,肩負教養國家幼苗之族認,自應以身作則,行為亦
應受社會檢驗。系爭報導攸關教育文化之發展,亦屬受公評之事。
試針對上開兩造就「是否不法侵害人格權」爭點之攻擊防禦方法,提出個人觀點,分
析並說明何向主張、抗辯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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