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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總則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0/11/09 考試時限(分鐘):130分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第一題:是非題(每題4分,若答案為「非」者,請以簡答指出題目敘述有誤之處,並 予改正,否則該題不予計分。) 1. 甲養了隻寵物貓小喵,平日寵愛有加,一日甲騎車載小喵外出兜風,孰料在巷口轉彎 處與一輛計程車對撞,甲雖奇蹟似地未受傷,但小喵卻成為輪下冤魂,甲傷心欲絕, 終日以淚洗面,嗣後調查發現事故之發生僅計程車乙有過失,則依「我國現行法」之 規定,痛苦不堪的甲得向乙請求因小喵死亡而生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2. 已婚的受監護宣告人甲,戶籍設在高雄,多年來與其姐姐同住於台中,但身為其監護 人之配偶乙卻長年定居在新竹上班工作。本題中,由於甲之戶籍地設於高雄,應足認 有久住高雄之意思,故甲之住所應在高雄。 3. 甲社團法人於2009年6月30日召開總會決議變更章程,惟該次總會決議僅以普通決議之 方式通過,違反民法第53條之規定,且該違法決議已足以影響決議之法定效力,因此 任何人皆得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 4. 承上題3,甲社團法人於2010年6月30日再次召開總會決議變更章程,為求在景氣寒冬 中生存,決議將社團目的變更為「經營色情應召站」,同樣地,任何人皆得主張此次 決議自始無效。 5. 限制行為能力人甲一時興起,在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下,便獨自一人騎車環島。 由於連日跋涉,精神狀況不佳,竟不慎撞傷路旁老嫗。然而,由於民法「保護限制行 為能力人」之立法政策,環島既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為,甲自不須為環島途中所生 之事故,即撞傷老嫗一事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6. 設立人甲於籌備設立乙社團法人階段中,向銀行借款100萬元做為設立費用,由於該社 團法人當時尚未向主管機關登記,依民法第30條,尚未成立而取得法人格,無法享有 權利能力,故縱令乙社團法人嗣後設立成功,亦無須就該筆100萬元之債務負清償之責 。 7. 由於我國民法採取「一物一權主義」,因此帝寶大廈僅有一個所有權,所有的大廈住 戶係共有一個大廈所有權。 8. 小鄭在自家豪宅旁邊的空地上,又違法加蓋了一棟小木屋,嗣後小鄭欲舉家移民海外 ,準備賣掉豪宅與小木屋,但房屋仲介卻告知該小木屋係違法的違章建築。並不能做 為經濟市場上之交易客體,屬於「不融通物」,不得買賣。 9. 包租婆好心將房屋租予無處可棲身的阿星,雙方約定每月月底交房租,至月底時,包 租婆向阿星請求支付租金,阿星也爽快地答應並繳租。包租婆「請求租金」之行為, 確實使其因此收到租金,故該行為係屬「表示行為」、「法律行為」、「意思表示」 。 10.承上題9,阿星後來發現體弱多病的小強比自己更可憐,遂將該房屋轉租給小強,此時 包租婆應向實際住在房子裡的小強收取房租。 11.依民法第761條,交付必然伴隨著所有權之移轉,所以當汽車買賣契約中之出賣人甲將 汽車交付予買受人乙時,無論當事人意思如何,該汽車之所有權當然即隨同移轉予乙。 12.甲於搬家時,將原本家中的舊沙發棄置於垃圾場,拋棄其所有權,由於該沙發在物理 狀態上仍然存在,並未歸於消滅,因此甲之拋棄行為。致其所有權之喪失,應屬於一 種「相對喪失」。 13.小飛大X這對男女在派對上一見鍾情,約會四次後即決定閃電結婚,但由於彼此工作忙 碌,雙方遂將一切細節全權委由各自父母代理之。依歸民法第972條所抽繹而得之上位 概念:身分行為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故本案例中,由於平等原則之法理,「類推適 用」上揭條文,其婚約應屬無效。 14.未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植物人甲,依民法第75條後段之規定,雖然有行為能力及 權利能力,但仍無法為任何有效之法律行為。 15.甲社團法人召開董事會,由於其決議票數計算錯誤,屬於程序瑕疵,基於「程序瑕疵 不應直接無效,以避免不必要之會議召集成本」之法理,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 之規定,由董事請求法院撤銷之。 第二題(20分) X社團法人社有甲、乙、丙、丁等四名董事,並選任甲為董事長,並已向主管機關辦理董 事登記。此外,為使社團事務得以順利進行,並配置戊秘書,供董事長指派任務。2009年 初,社員發現丁董事違法濫權,便依法召開總會決議,解任丁之董事職務,惟遲未向主管 機關辦理變更董事之登記。又為避免董事濫權情事再次發生,該次總會並依法修改章程為 :「關於不動產之買賣,除董事長得單獨代表以外,其餘董事均不得代表。」試問: (一)某日,董事長甲駕車前往內政部洽公途中,不甚撞傷路人子。試問:子得向何人請 求損害賠償?又若上開情事,係發生於秘書戊前往洽公之途中,結論又將如何? (二)某日,乙於駕車兜風途中,發現A辦公大樓正在低價賤售。乙認為A大樓地處捷運 蘆洲線旁,交通方便,正是社團事務所新址好所在,眼見機不可失,便代表X社團法人與 A大樓所有人丑簽定大樓買賣契約。試問:不知情的丑是否得向「X社團」請求給付價金 ?又,本件買賣契約,若係由丁向明知丁已被解除董事職務的丑訂約時,結論是否有所不 同? 第三題(20分) 甲建商看好A地前景,便向A地所有人乙租地興建B屋,房屋結構體業已完成,只是門窗 尚未裝設,內部裝設十分簡陋。某日,多才多藝的乞丐丙流浪途經此處,發現正是個棲身 好所在,於是便大方進住,並在B屋旁搭起違章建築C獨棟木屋,作為堆放雜物的倉庫使 用。此外,為求生活品質及住居安全,丙先是在垃圾場撿拾了丁所丟棄的門窗,裝設於B 屋;再前往戊所開設的油漆店偷了幾罐油漆,粉刷於B屋牆上;剩下一點油漆也不浪費, 順手便粉刷在C屋牆上。試問: (一)B屋是否為「獨立之物」?若是,係屬「動產」或「不動產」?所有權又歸屬於何 人? (二)B屋門窗裝設完成後,竟遭鄰居已故意打破。何人得以「所有權被侵害」為由,向 已請求損害賠償? (三)油漆粉刷完成後,戊是否仍得行使民法第767條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 油漆? (四)甲建商嗣後與庚簽訂B屋之買賣契約,庚除得請求移轉B屋所有權外,是否得向甲 請求一併移轉C屋之所有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59 ※ 編輯: jake791108 來自: 140.112.7.59 (11/09 16:12)
coolball3639:超快 11/09 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