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NTU-Exam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民法總則 命題教師:詹森林 考試日期:92年1月14日 請注意:(一)一律「直寫」作答,以便加速閱卷。僅得參考六法全書(不限版本) 。答案應附理由,否則不給分。 (二)作答時間為「一百分鐘」,請充分掌握並適當分配。 (三)答案卷上應載明「院、系(組、所)別、年級、姓名、學號」,否則 扣分。 一、十八歲之南投縣民甲,高中畢業後,未再升學,經其父母同意,在台北之某公司 上班。請問:甲之下列行為,效力為何?(占三十分) (一)未經父母同意,以其第一個月薪水一萬元,向乙購買市價二萬元之中古機 車一部。甲支付全部價金,乙亦交付該機車。 (二)未經父母同意,每月固定由其薪水中,以無名氏名義捐贈一千元給慈善機 構丙。 (三)未經父母同意,訂購成人色情雜誌一年。 (四)經父母同意,在公司附近承租房屋一間。某日,由於出租人丁拒絕修繕房 屋漏水,甲氣憤之餘,未向父母報告,立即向丁表示不再承租,且又在公 司附近地區像戊承租另一房屋。 二、十九歲之甲已離婚且為禁治產人。某日,甲在心神完全正常狀態下,未經法定代 理人同意而受乙贈與一部重型機車並當場交付。甲立即騎該機車上街,因違規超 速而衝撞丙、丁夫妻二人。丙當場死亡,丁受傷且其腹中胎兒戊亦因而腦部受損 。請分析本案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並以本案為例,說明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 侵權能力之意義。(占四十分) 三、甲因爭家產而殺死弟弟乙。甲之父親丙因氣憤而登報聲明與甲脫離父子關係。乙 之妻丁請求法院判決甲應(1)登報道歉、(2)參加乙之喪禮、(3)賠償倘若 乙未死亡,則其至法定退休年齡止,可取得之全部薪資、 (4)脫離與乙之子女 間之伯父姪子(女)關係。 請問:丙之聲明,有何效力?丁之請求,有無理由?(占四十分) (寒假愉快,請預習民法總則條文及案例。請勿騎、乘機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0.18.45 > -------------------------------------------------------------------------- < 作者: talk (還不唸書.找死嗎?!) 看板: NTU-Exam 標題: 91下 詹森林"民法總則"期終考 2003/6/17 時間: Fri Jun 20 18:20:05 2003 民法總則期終考 詹森林 時間:200./6/17 15:10-17:10 地點:普通教室103 請注意:(一) 一律"橫寫"作答,以便加速閱卷。僅得參考六法全書(不限版本)。 答案應附法條依據及理由,否則不給分。 (二) 作答時間為"一百二十分鐘",請充分掌握並適當分配。 (三) 答案卷上請寫明"院及系(組.所)別.年級.姓名.學號",否則扣分。 (四) 愛惜生命,請勿騎乘機車。 一. 甲為逃避債務,以其A屋與乙訂定虛偽買賣契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乙未經甲同意,將A屋設定抵押權於不知情之債權人丙。二個月後,乙死亡, 其唯一繼承人丁不知甲乙虛偽買賣之事,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將A屋出售於 戊,並立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戊明知甲.乙虛偽買賣之事。請問:A屋之 所有權誰屬? 丙可否於其債權未受清償時,請求法院拍賣A屋? (40分) 二.甲欲選購古董傢俱,前去乙商店,該店同時擺設古董真品與仿古新作,價格相差一倍。 1.若甲未表明其意思,即直接向乙選購古檀木桌椅一組,並付清價金。甲嗣後發現 該桌椅為仿古新作,而非其原先以為之古董真品,則甲得否請求乙返還價金? (20分) 2.若乙曾請甲介紹古董真品,乙因店中就甲重意之款式僅剩仿古新作,遂故意將仿古 新作說成古董真品,甲誤信而購買之,但乙僅索取仿古新作之價金,則甲得否請求 乙返還價金? (20分) 三.甲出租並交付其汽車與乙,乙於租期屆滿後,出售該車與丙且立即交付。 請問:甲.乙.丙三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20分) 呼呼~好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