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 命題教師:詹森林 考試日期:92年1月14日
請注意:(一)一律「直寫」作答,以便加速閱卷。僅得參考六法全書(不限版本)
。答案應附理由,否則不給分。
(二)作答時間為「一百分鐘」,請充分掌握並適當分配。
(三)答案卷上應載明「院、系(組、所)別、年級、姓名、學號」,否則
扣分。
一、十八歲之南投縣民甲,高中畢業後,未再升學,經其父母同意,在台北之某公司
上班。請問:甲之下列行為,效力為何?(占三十分)
(一)未經父母同意,以其第一個月薪水一萬元,向乙購買市價二萬元之中古機
車一部。甲支付全部價金,乙亦交付該機車。
(二)未經父母同意,每月固定由其薪水中,以無名氏名義捐贈一千元給慈善機
構丙。
(三)未經父母同意,訂購成人色情雜誌一年。
(四)經父母同意,在公司附近承租房屋一間。某日,由於出租人丁拒絕修繕房
屋漏水,甲氣憤之餘,未向父母報告,立即向丁表示不再承租,且又在公
司附近地區像戊承租另一房屋。
二、十九歲之甲已離婚且為禁治產人。某日,甲在心神完全正常狀態下,未經法定代
理人同意而受乙贈與一部重型機車並當場交付。甲立即騎該機車上街,因違規超
速而衝撞丙、丁夫妻二人。丙當場死亡,丁受傷且其腹中胎兒戊亦因而腦部受損
。請分析本案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並以本案為例,說明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
侵權能力之意義。(占四十分)
三、甲因爭家產而殺死弟弟乙。甲之父親丙因氣憤而登報聲明與甲脫離父子關係。乙
之妻丁請求法院判決甲應(1)登報道歉、(2)參加乙之喪禮、(3)賠償倘若
乙未死亡,則其至法定退休年齡止,可取得之全部薪資、 (4)脫離與乙之子女
間之伯父姪子(女)關係。
請問:丙之聲明,有何效力?丁之請求,有無理由?(占四十分)
(寒假愉快,請預習民法總則條文及案例。請勿騎、乘機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0.18.45
> -------------------------------------------------------------------------- <
作者: talk (還不唸書.找死嗎?!) 看板: NTU-Exam
標題: 91下 詹森林"民法總則"期終考 2003/6/17
時間: Fri Jun 20 18:20:05 2003
民法總則期終考 詹森林
時間:200./6/17 15:10-17:10
地點:普通教室103
請注意:(一) 一律"橫寫"作答,以便加速閱卷。僅得參考六法全書(不限版本)。
答案應附法條依據及理由,否則不給分。
(二) 作答時間為"一百二十分鐘",請充分掌握並適當分配。
(三) 答案卷上請寫明"院及系(組.所)別.年級.姓名.學號",否則扣分。
(四) 愛惜生命,請勿騎乘機車。
一. 甲為逃避債務,以其A屋與乙訂定虛偽買賣契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乙未經甲同意,將A屋設定抵押權於不知情之債權人丙。二個月後,乙死亡,
其唯一繼承人丁不知甲乙虛偽買賣之事,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將A屋出售於
戊,並立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戊明知甲.乙虛偽買賣之事。請問:A屋之
所有權誰屬? 丙可否於其債權未受清償時,請求法院拍賣A屋? (40分)
二.甲欲選購古董傢俱,前去乙商店,該店同時擺設古董真品與仿古新作,價格相差一倍。
1.若甲未表明其意思,即直接向乙選購古檀木桌椅一組,並付清價金。甲嗣後發現
該桌椅為仿古新作,而非其原先以為之古董真品,則甲得否請求乙返還價金?
(20分)
2.若乙曾請甲介紹古董真品,乙因店中就甲重意之款式僅剩仿古新作,遂故意將仿古
新作說成古董真品,甲誤信而購買之,但乙僅索取仿古新作之價金,則甲得否請求
乙返還價金? (20分)
三.甲出租並交付其汽車與乙,乙於租期屆滿後,出售該車與丙且立即交付。
請問:甲.乙.丙三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20分)
呼呼~好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