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駱永家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93.11.09
試題 :
(一)
X主張Y1向其借貸新台幣壹仟萬元,提供其在桃園縣之甲地設定抵押權,以擔保該債權。
並以Y2為保證人。X另主張Y3向其借貸新台幣壹千五百萬元,均屆期未清償。
X乃以Y1、Y2、Y3為共同被告,於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各該被告履行其債務。
請問:
1.設Y1之住所設於台北市中正區,Y2之住所設於基隆市,Y3之住所設於宜蘭縣,
則第一審受訴法院應如何理該訴?
2.第一審受訴法院如未為適當之處理,而為本案終局判決時,將發生何種效果?
該本案終局判決確定時,是否發生效力?
(二)
A冒充X以X之名義,對Y提起訴訟,請求反還借款新台幣壹仟萬元。試問:
1.如第一審法院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現該等情事時,應如何處理該訴?
2.如第一審法院未發現該等情事,而在X、Y間為本案終局判決時,將發生何種效果?
該本案終局判決確定時,是否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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