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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訴 課程性質︰ 課程教師︰邱聯恭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93/06/14 試題 : 一.設x1於93/5/4以自己一人為原告,列y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y應 將甲地返還予x1.x2.x3"等三人(下稱第一項聲明),並自92/02/01起至甲地返回之日止,按 月給付40萬元予原告(下稱第二項聲明).x之事實主張略為:甲地係由x1.x2.x3等三人按應 有部分1/3所共有,y於91/04/01承租甲地,約定每月支付租金40萬元,租期為2年,但y於租期 屆滿後不返回甲地,至今仍予以無權佔用等語.問(20%) 受訴法院應否通知x2.x3參與x1對y所提之上開訴訟?在x2.x3未參加該訴訟之情形,x1受 判決確定後,其既判力是否及於x2.x3? 二.甲於92/01/09駕車不慎撞傷乙之身體並損壞乙之物.為賠償乙所受損害,甲簽發票面 金額為80萬元,92/01/10到期之支票一張給乙,作為清償損害賠償債務之方法.拒該支票 未獲兌現,乙遂於同年02/10列甲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訴請判決命甲支付80萬元.此訴經法院 進行本案審理後,以原告乙之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等理由遭駁回,於同年4/10判決終告確定 (以下稱前判決).至同年05/30乙又列甲為被告,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該管法院請判決命 甲支付50萬元(下稱後訴訟) 1. 前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後訴訟?試自行假設可能情況分析之. 2.設前判決係於同年03/05辯論終結,而乙在後訴訟係主張:其於同04/15始知其就 92/01/09被甲撞傷發生後遺症而受損害50萬元云云.此時,後訴訟之受訴法院應如何審理? 三.原告甲於93/05/10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訴起判決塗銷乙為抵押權人.甲為抵押人. 被擔保借貸權為9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甲之主張略為:依未向乙借用該90萬元,以乙為抵押 權人之該項登記係由甲乙二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造成云云.問:在本件訴訟,應由何造 當事人就何項事實為主張?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四.甲於93/05/01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於第一次言辭辯論終期日,聲明為求判決命 返回a車予甲.其起訴之事實理由略為:乙無權佔用甲所有之a車,屢經催討,迄置不理,為此 基於所有物返還起訴云云(略稱前訴訟).對此,乙聲明為求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乙佔有 使用a車,繫於93/03/01事先獲得甲之同意(以下稱a事實),於同日乙支付5萬元予甲最為 使用該車之對價(以下稱b事實),就a車乙應有租賃權等語,並聲請訊問證人丙 1.設受訴法院經訊問證人丙後,形成心證之結果,認為乙於93/03/01確曾支付現款5萬元 予甲(下稱c事實).問c事實是否應待甲或乙提出主張後始得作為判決之基礎?受訴法院認為 c事實存在之心証是否有助於判斷甲之請求有無理由? 2.設前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甲又列乙為被告,基於租金給付請求權,訴請該管法院判決乙 給付租金(略稱後訴訟).為此,乙爭執甲所主張之租賃關係而聲名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 問:前訴訟之判決,對後訴訟之審判有何效力? 3.在前訴訟之爭點整理上,甲與乙可否達成協議將爭點限定於a事實存否,而將b事實排除 在外?其法理依據為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3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