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訴
課程性質︰
課程教師︰邱聯恭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93/01/09
試題 :
一.試舉例並附理由扼要回答下列問題(50%)
1.行政訴訟事件與民事訴訟事件之區別是否恒屬相當明確?有關此之審理(裁判程序),是否
應顧及程序保障之基本要求?
2.就涉外訴訟事件,判定受訴法院有無國際審判管轄權時,應顧及何等基本要求?
3.要擴大當事人適格之範圍, 是否應顧及如何賦予程序權保障之問題?
4.任意的訴訟擔當(信託)之承認應否有一訂之限制?此事對於律師功能之消長有無影響?
5.最近之民事訴訟法修正,如何加強(借重)律師功能發揮?在現階段, 我國宜否採律師制
(代理)制度(主義)?為採此制度,宜先充實何等週邊制度(應有何配套措施)?
二.甲消費者保護團體列p公司為被告,向該管台北地方法院提起不作為請求訴訟,為求判決
命p停止其自92/10/10起陸續刊登某項產品銷售廣告於報紙之行為(下稱"前訴訟").在前訴
訟繫屬中,乙消費者團體可否又列p公司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p停止刊登產品
銷售廣告於報紙之行為(下稱"後訴訟"). 後訴訟之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始較能兼顧相關之
訴訟法上基本要求?
三.甲農產品振興協會係由某鄉村之農民數百人所組成,其中農民乙1-乙21等21人為實現
其分別享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意對p公司起訴,於是選定甲為當事人,以甲之名義為原告
列p公司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償為判決命p賠償該等農民每人各15萬元
(下稱"前訴訟")
1.就上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訴訟上之行使,如何判斷甲團體有無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
如認為法律承認其當事人適格,其法理依據為何?
2.設乙1及乙2 2人於本案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向受訴法院表示終止(撤回)對甲之選定.
在此情形,就其餘選定人(即乙3-乙21)等19人之請求,甲是否仍有續行其訴訟之權能?法院
可否就乙1.乙2之請求,續行本案審理並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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