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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1.5.2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試敘述理由回答下列問題:40% 1.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中,關於無法律上原因之事實應由何造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該舉證責任之分配應於訴訟之何階段為之? 2.訴訟標的相對論與相對的訴訟標的概念有何異同?民事訴訟法是否採取其中一理論? 3.就同一原因事實有請求權競合之情形,於訴訟上同時主張諸請求權時,是否提起合併 訴訟?屬於何種客觀合併型態? 4.法院為爭點整理時如何行一慣性審查及可證性審查? 二、下列訴訟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處理?30% 1.債權人訴請合夥給付價金時,合併對全體合夥人訴請於合夥財產執行不滿足時連帶清 償。 2.債權人對債務人取得大陸地區法院之確定給付判決後,向法院起訴請求認可該判決。 3.債權人訴請債務人給付票款,於訴訟審理中追加請求返還借款。 三、在債權人甲為原告、列保證人乙為報告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之本訴訟繫屬中,受訴法 院整理爭點之結果,認為借款債務即主債務之存否(如:甲與主債務人丙有無於某 日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之事實)係甲與乙間之爭點,於是依職權通知丙,然後經本案 審理、使為辯論,而下本案判決,終告確定。問:30% 1.在本訴訟審理中,丙可否、如何參與本訴訟程序?其參與後之訴訟上地位如何? 2.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丙之目的為何?是否因丙受本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故? 3.假使本訴訟知本案判決係認甲對丙之借款債權不存在,所以甲對乙之請求無理由時, 此判決對丙發生何種效力?是否因丙有無受訴訟告知或其所受上開職權通知之內容為 何而不同? 4.假使本案判決係認乙未曾與甲訂立保證契約,所以不付保證債務,而以甲之請求為無 理由駁回時,此判決對丙發生何種效力?是否因丙曾否參加本訴訟而不同? 5.假使在本訴訟之審理過程,丙未曾受訴訟告知及上開職權通知時,丙可否訴請判決撤 銷上開本案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