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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法律系大三必修 課程教師︰ 許士宦 教授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4.01.10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提號作答。僅可參考未付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下列訴訟得否請求法院作成本案判決:(20%) 1.甲列乙為被告,訴請確認甲對A地之通行權存在,主張乙所有之A地為既成巷道, 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甲得據以通行該地,乙不得阻擾甲通行。 2.甲將其所建之違章建築B屋出售予乙,於交屋後因乙未交尾款,對乙請求確認甲 對B屋之所有權存在。 二、 訴訟要間之存否,法院應否依職權調查之?就其裁判所需事證之蒐集,係依 辯論主義或職權探知主義為審理?如期有所欠缺,法院應以判決或裁定為之? (20%) 三、 甲、乙及丙三人合夥開設M麵館,向丁購買麵粉,積欠價金十萬元未清償。(20%) 1.丁可否列M為被告,訴請交付上開價金?法院如判決丁勝訴確定,其既判力及執行力 是否及於甲、乙或丙? 2.丁可否併列甲、乙、丙為共同被告,請求彼等於對M財產執行無效果或未獲全部清償 時,就不足清償部分應連帶給付? 四、 甲1至甲20等20人為高雄縣林園鄉之農民,均屬該鄉農會之會員,其理事長丙以 乙農會為原告,起訴列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於102年10月1日向受訴法院陳述略稱 : 丁公司所屬化學加工廠在林園鄉附近,近2年來經常排放臭氣汙水,使甲1至甲20 等人之耕地受汙染,各受不同程度之損害,且仍持續發生危害中。為此,該等人授 權由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丁公司賠償甲1至甲20所受損害賠償200萬元(第一項 訴之聲明);並命丁公司今後不得再排放臭氣汙水,以制止其持續危害當地包括甲1 制甲20等人及目前耕地尚未發生損害之其他農民全體(第二項訴之聲明)。問:(40%) 1.在本件訴訟,何者為形式當事人?何者為實質當事人? 2.如何判斷本建訴訟之原告適格有無欠缺?如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甲1向受訴法院表明 自己不續授權乙遂行訴訟時,法院應如何審理? 3.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有幾個?就第一項訴之聲明,法院可否判命被告賠償每一受害者 所受損害而應獲得之金額? 4.本件訴訟是否兼具形成訴訟之性質?是否為將來給付之訴? (以下空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8.100 ※ 編輯: Nazuki1022 來自: 140.112.216.172 (01/10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