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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4/1/9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試題 : 一、甲列乙及丙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移轉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主張乙、丙及丁等三人 共有A地,各有其應有部分3分之1,乙及丙於某日已將該地出售予甲,卻拒不辦理過 戶,因而依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移轉請求權為請求。問:(20%) 1、本件訴訟,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   2、法院就本件訴訟所為本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丁? 二、甲、乙及丙三人合夥經營K麵店,由甲任負責人,向丁購買麵粉,積欠價金20萬元。 丁欲起訴請求。問:(20%) 1、丁應以誰為被告提起訴訟,始被告適格?   2、丁可否以K為被告?法院對之所為本案判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乙及丙? 三、甲於某日將其所有坐落於台中市之A地出租予乙,雙方約定租期二年,及如因租約發 生爭議,合意由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乙於租期屆滿後,拒不交還A地,甲乃在台 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命乙返還A地。問:(20%) 1、乙抗辯本件訴訟專屬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台北地方法院無管轄權,法院應如何處     理?   2、法院應否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台中地方法院? 四、提起下列訴訟,有無訴之利益?(20%) 1、請求承認大陸地區法院所作成之損害賠償判決 2、請求確認公司股東會會議決議不存在 五、甲1至甲30等30人為高雄縣林園鄉之農民,均屬該鄉農會乙之會員,其理事長丙以乙 農會為原告,起訴列丁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於103年10月1日向受訴法院陳述略稱: 丁公司所屬化學加工場在林園鄉附近,近2年來經常排出臭氣汙水,使甲1至甲30等人 之耕地受汙染,各受不同程度之損害,且仍持續發生危害中。為此,該等人授權由原 告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丁公司賠償甲1至甲30所受損害賠償總額200萬元(第一項訴之   聲明);並命丁公司今後不得再排出臭氣汙水,以制止其持續危害當地包括甲1至甲 30等人及目前耕地尚未發生損害之其他農民全體(第二項訴之聲明)。問:(20%)   1、在本件訴訟,何者為形式當事人?何者為實質當事人?有幾個訴訟標的?   2、如何判斷本件訴訟之原告適格有無欠缺?如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甲1向受訴法院表 明自己不續授權乙遂行訴訟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48.20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NTU-Exam/M.1420773818.A.BC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