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6/11/30
考試時限(分鐘):08:10~10:00 共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試題 :
編按:(第一題為許師題目)
(第二題為邱道長題目,三班一樣)
注意: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A地為X1及X2等二人所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X2於105年1月1日將該地出租予Y
,雙方約定租金每月5萬元,租期半年。租期屆滿後,Y未依約交還A地。
1.X1主張上開事實,對Y起訴求交還A地時,其訴之聲明應如何表明?法院如何判斷其
訴訟標的為何?(15%)
2.在X1之訴訟繫屬中,如X2基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另訴請求Y交還A地,其訴之合法
性有無欠缺?法院應如何處理?(10%)
3.在X1之訴訟繫屬中,如X1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Z,Y抗辯:X1已非所有權人,其
請求為無理由云云,法院應如何處理?(15%)
4.在3之情形,如Z於X1受敗訴判決確定後,又對Y起訴請求返還A地,Y抗辯其訴訟標
的為該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法院應如何處理?(10%)
二、設X1以X2及X3之代理人的地位,出面與甲屋所有權人Y訂立買賣甲屋之契約。
當時雙方係約明由X1、X2、X3每人各買受甲屋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問:
1.為請求辦理上述應有部分之移轉登記,X2、X3可否選定X1為當事人,利用同一訴
訟程序,起訴求為判決?倘認為可以如此選定,在訴訟程序上,就移轉登記請求權
是否存在之審理,受訴法院可否對各當事人為相同或矛盾之判斷?(10%)
2.設X1、X2及X3等三人依上開契約受Y移轉甲屋之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而共有
甲屋後,X1一人為原告、列X2一人為被告,於105年11月30日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X2應將甲屋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移轉登記予X1,主張事實
及理由略為:甲屋係X1、X2及X3等三人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所共有,並經
三人約定該屋之一樓部分由X1、二樓部分由X2、三樓部分由X3分別管理使用
;在此共有關係存續中,三人於105年4月1日合意訂立共有物(甲屋)分割協議書,
載明「為了達成分割甲屋之目的,應於本協議成立後半年內由X1分別給付X2及
X3補償金各200萬元,然後X2及X3均應將各自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X1,並
將各人管理使用之樓層房屋移轉占有於X1」等旨,詎料X2已受領該補償金,卻
拒不照約定之履行期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為X1名義所有,為此基於共有物分割
協議履行請求權起訴等語(下稱「本件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事件)。對此,X2
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辯稱:X2係因受強暴脅迫才蓋章於分割協議上,實
未曾與X1成立分割協議云云。試說明理由及法理依據,回答下列各問:
(1) 從「法的預測可能性」及「聲明之拘束性(依處分權主義所衍生者)」而言,相
較於共有物裁判分割(酌分)請求事件之特徵,本件分割協議履行請求事件有何
不同之特徵?(20%)
(2) 在本訴訟,X3是否亦屬當事人?本訴訟之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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