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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6/11/30 考試時限(分鐘):08:10~10:00 共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試題 : 編按:(第一題為許師題目) (第二題為邱道長題目,三班一樣) 注意: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A地為X1及X2等二人所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X2於105年1月1日將該地出租予Y ,雙方約定租金每月5萬元,租期半年。租期屆滿後,Y未依約交還A地。 1.X1主張上開事實,對Y起訴求交還A地時,其訴之聲明應如何表明?法院如何判斷其 訴訟標的為何?(15%) 2.在X1之訴訟繫屬中,如X2基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另訴請求Y交還A地,其訴之合法 性有無欠缺?法院應如何處理?(10%) 3.在X1之訴訟繫屬中,如X1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Z,Y抗辯:X1已非所有權人,其 請求為無理由云云,法院應如何處理?(15%) 4.在3之情形,如Z於X1受敗訴判決確定後,又對Y起訴請求返還A地,Y抗辯其訴訟標 的為該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法院應如何處理?(10%) 二、設X1以X2及X3之代理人的地位,出面與甲屋所有權人Y訂立買賣甲屋之契約。 當時雙方係約明由X1、X2、X3每人各買受甲屋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問: 1.為請求辦理上述應有部分之移轉登記,X2、X3可否選定X1為當事人,利用同一訴 訟程序,起訴求為判決?倘認為可以如此選定,在訴訟程序上,就移轉登記請求權 是否存在之審理,受訴法院可否對各當事人為相同或矛盾之判斷?(10%) 2.設X1、X2及X3等三人依上開契約受Y移轉甲屋之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而共有 甲屋後,X1一人為原告、列X2一人為被告,於105年11月30日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X2應將甲屋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移轉登記予X1,主張事實 及理由略為:甲屋係X1、X2及X3等三人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所共有,並經 三人約定該屋之一樓部分由X1、二樓部分由X2、三樓部分由X3分別管理使用 ;在此共有關係存續中,三人於105年4月1日合意訂立共有物(甲屋)分割協議書, 載明「為了達成分割甲屋之目的,應於本協議成立後半年內由X1分別給付X2及 X3補償金各200萬元,然後X2及X3均應將各自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X1,並 將各人管理使用之樓層房屋移轉占有於X1」等旨,詎料X2已受領該補償金,卻 拒不照約定之履行期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為X1名義所有,為此基於共有物分割 協議履行請求權起訴等語(下稱「本件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事件)。對此,X2 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辯稱:X2係因受強暴脅迫才蓋章於分割協議上,實 未曾與X1成立分割協議云云。試說明理由及法理依據,回答下列各問: (1) 從「法的預測可能性」及「聲明之拘束性(依處分權主義所衍生者)」而言,相 較於共有物裁判分割(酌分)請求事件之特徵,本件分割協議履行請求事件有何 不同之特徵?(20%) (2) 在本訴訟,X3是否亦屬當事人?本訴訟之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2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73.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484345091.A.00A.html ※ 編輯: jetrider (1.171.173.33), 01/14/2017 06: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