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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老師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1.11.30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注意: 請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甲係坐落於高雄市A地之所有權人,將乙列為被告,於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   法院確認乙就A地之抵押權不存在,並應塗銷A地之抵押權登記。其事實及理由   略為:A地設定抵押權與乙,係為擔保訴外人丁對乙之借款,該借款債權已清償   云云(以下稱為「前訴訟」)。於訴訟繫屬中,甲將A地之所有權移轉給丙。其   後,丙又另行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乙對丁之借款債權不存在(此稱為「後訴   訟」),請回答下列問題:   1、 丙、丁之程序上地位為何?(10%)   2、 前訴訟之種類為何?(10%)   3、 甲、乙間如曾約定:有關A地之紛爭應於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該約定之性      質為何?其效力為何?台北地方法院就前訴訟是否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10%)   4、 甲、乙間如就抵押權之存否有爭執,就該債權是否因此訴訟發生時效中斷      的效力?(10%)   5、 前、後訴訟是否為同一事件?有無違反重複起訴禁止規定?(10%) 二、甲列乙為被告,於2012年10月3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賠償   三十萬元。其陳述略稱:「乙於2012年7月30日駕車在台北市徐州路超速(d1事   實)追撞甲所乘機車,致機車受損,並造成甲大腿骨折,之用修理費及醫療費共   三十萬元。乙之行為有過失,且與甲之受害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此,基於損害賠   償請求全起訴。」對此,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乙駕車並無過   失,不應負賠償責任」等語。試說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50%)   1、 設受訴法院經調查證據為審理之結果,認為:甲所主張之請求權已罹於消      滅時效,且車禍之發生,亦因甲駕車超速(d2事實)所導致等旨。此時,      受訴法院可否以消滅時效及d2事實作為判決之基礎?其應依循之審理原則      為何?(20%)   2、 設甲與乙再上開本案審理過程,一致向受訴法院表明:請法院再不逾二十      萬元之範圍內,酌定甲或乙應賠付他造之金額等旨。此時,法院應否依法      為判決?此事與訴訟制度之何項缺點有關?如何官舍處分權主義及程序利      益保護原則?(15%)   3、 設甲受訴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本案審理後,判決駁回甲之請求。對於      此項判決,甲有意提起上訴時,應向何法院為之?受理其上訴之第二審法      院就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為審判?法院可法依兩造合意適      用通常訴訟程序?(1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11.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