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老師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1.11.30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注意:
請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甲係坐落於高雄市A地之所有權人,將乙列為被告,於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
法院確認乙就A地之抵押權不存在,並應塗銷A地之抵押權登記。其事實及理由
略為:A地設定抵押權與乙,係為擔保訴外人丁對乙之借款,該借款債權已清償
云云(以下稱為「前訴訟」)。於訴訟繫屬中,甲將A地之所有權移轉給丙。其
後,丙又另行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乙對丁之借款債權不存在(此稱為「後訴
訟」),請回答下列問題:
1、 丙、丁之程序上地位為何?(10%)
2、 前訴訟之種類為何?(10%)
3、 甲、乙間如曾約定:有關A地之紛爭應於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該約定之性
質為何?其效力為何?台北地方法院就前訴訟是否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10%)
4、 甲、乙間如就抵押權之存否有爭執,就該債權是否因此訴訟發生時效中斷
的效力?(10%)
5、 前、後訴訟是否為同一事件?有無違反重複起訴禁止規定?(10%)
二、甲列乙為被告,於2012年10月3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賠償
三十萬元。其陳述略稱:「乙於2012年7月30日駕車在台北市徐州路超速(d1事
實)追撞甲所乘機車,致機車受損,並造成甲大腿骨折,之用修理費及醫療費共
三十萬元。乙之行為有過失,且與甲之受害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此,基於損害賠
償請求全起訴。」對此,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乙駕車並無過
失,不應負賠償責任」等語。試說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50%)
1、 設受訴法院經調查證據為審理之結果,認為:甲所主張之請求權已罹於消
滅時效,且車禍之發生,亦因甲駕車超速(d2事實)所導致等旨。此時,
受訴法院可否以消滅時效及d2事實作為判決之基礎?其應依循之審理原則
為何?(20%)
2、 設甲與乙再上開本案審理過程,一致向受訴法院表明:請法院再不逾二十
萬元之範圍內,酌定甲或乙應賠付他造之金額等旨。此時,法院應否依法
為判決?此事與訴訟制度之何項缺點有關?如何官舍處分權主義及程序利
益保護原則?(15%)
3、 設甲受訴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本案審理後,判決駁回甲之請求。對於
此項判決,甲有意提起上訴時,應向何法院為之?受理其上訴之第二審法
院就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為審判?法院可法依兩造合意適
用通常訴訟程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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