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系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1/1/9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甲農業振興協會係由某鄉村之農民數百人組成,其中農民 乙1、乙2、...乙21等
二十一人為實現分別享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意對P公司起訴,於是選定甲為
當事人,以甲之名義為原告,列P公司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
P賠償該等農民每人各十五萬元(下稱「前訴訟」)。問:
1.就上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訴訟上行使,如何判斷甲團體有無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
適格?如認為法律承認其有當事人適格,其法理依據為何?(20分)
2.設乙1及乙2二人於本案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向受訴法院表示終止(撤回)對甲
之選定。在此情形,就其餘選定人即乙3~乙21等十九人之請求,甲是否仍有
續行訴訟之權能?法院可否就乙1及乙2之請求,續行本案審理並為本案判決?
(10分)
3.另有乙22~乙40等人,同屬該協會之會員,於前訴訟繫屬中,選任乙22為
被選定人,亦列P公司為被告,另外提起訴訟,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
命P賠償該等農民每人各三十萬元(下稱「後訴訟」),後訴訟有無違反重複起
訴禁止之規定?於該訴訟中,乙22得否與P公司成立訴訟上和解?(10分)
二、P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甲於九十九年二月一日起訴,列P為被告,陳述並表明:
P公司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舉行股東會作成決議選任以為總經理,此次股東會
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所以其決議含有瑕疵,為此請求法院判決將該項決議撤
銷云云(下稱「本件訴訟」)。
1.設本件訴訟經受訴法院為本案審理後,認為該次決議應屬無效時,應否闡明使原
告為訴之追加或變更?可否以訴訟標的尚未特定為理由,裁定駁回甲之起訴?
(20分)
2.設本件訴訟經受訴法院為本案審理後,認為該決議並無瑕疵,而已甲之訴為無理
由予以判決駁回,於一OO年三月一日終告確定(略稱「前判決」)。嗣甲於同
年五月一日又列P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P公司股東會之決議有重大瑕
疵,聲明請求判決該決議為無效(略稱「後訴訟」)。問:後訴訟之受訴法院應
如何著手審理?前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後訴訟?(10分)
3.承上例2.,設P公司之另一股東丙於前判決確定後,又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
效之訴,問:後訴訟之受訴法院應如何著手審理?前判決之際判例是否及於後訴
訟?(10分)
三、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賠償甲新台幣一百萬元,其主張之事
實及理由略為:乙於101年2月1日開車撞傷甲,造成甲多處骨折,受傷住院
,支出醫療費用三十萬元;甲為計程車司機,住院期間三個月不能開計程車,有
營業收入損失二十萬元;營業用之計程車因撞擊而重大毀損,不堪使用,必須購
置新車,支出五十萬元云云。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確定後,甲又提起後訴訟就同
一車禍事故請求乙應給付甲四十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因該車禍受
有重大之精神上痛苦,請求乙應賠償慰撫金三十萬元;醫療費用上又支出十萬元
云云。問:後訴訟之受訴法院應如何著手審理?前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後訴訟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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