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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4.1.9 考試時限(分鐘):110 min. 試題 :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S1…S2等20人為高雄縣林園鄉之鄉民均屬該鄉農會A之會員,其理事長S1以A農會為 原告,起訴列P為被告,於101年10月1日向受訴法院陳述略稱:P股份有限公司所屬 化學加工場在林園鄉附近,近二年來經常排出臭氣汙水,使S1至S20等人之耕地受汙 染,各受不同程度之損害,且仍持續發生危害中。為此,該等人授權由原告起訴, 請求法院判命P賠償S1…S20等人所受損害總額200萬元(第一項訴之聲明);並命P 今後不得再排出臭氣污水,以制止其持續危害當地包含S1…S20等人及目前耕地尚未 發生損害之其他農民全體(第二項訴之聲明)。問:(20%)   1.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何?如何區辨訴訟標的有幾個? 2.假使在上開訴訟上繫屬中,S2又向該管法院訴請判決命P賠償十萬元,並不得續   為污染耕地之行為(下稱「後訴訟」)。在此情形下,如何判斷後訴訟是否違反 民訴法第253條之規定?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原告甲於101年10月1日,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乙應將A屋 返還予甲(下稱「聲明一」),並支付甲六萬元(下稱「聲明二」)」,主張事實 略為:甲於99年9月1日將A屋交給乙占有使用,約定乙應於一年內返還該屋;又,乙 於同日簽發面額各為二萬元之支票共十二張交與甲收執、票載日期分別為100年9月 20日起之每月20日,詎料乙迄今尚未返還A屋;而甲所執該等支票中票載日期最後之 三張均未獲兌現,為此提起本訴,基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a權利)及票款支付請求 權(c權利),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下稱「前訴訟」)。對此,乙答辯稱:乙 未曾向甲承租A屋,亦無租金債務,所以甲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問:(30%) 1.甲之起訴已否表明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為何?受訴法院應如何使訴訟標的特定? 2.設受訴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甲對乙有借用物返還請求權(b權利),而無租賃物 返還請求權。於此情形下,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三、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返還甲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稱此為「前訴訟」), 其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曾於102年12月1四貸予乙新台幣1百萬元,惟約定還款日期屆 至後,經多次催告,乙遲遲不返還借款;乙則抗辯:於訴訟繫屬後,保證人丙就該 筆債權之款項已基於保證關係對甲清償,故甲對乙應已無債權云云。問:(30%) 1、甲如不爭執乙之上開抗辯,受訴法院是否應逕駁回原告之訴?或應為其他適法處 理? 2、丙如於前訴訟繫屬中,另行提起後訴訟,請求乙應清償1百萬元,後訴訟有無違 反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 3、乙於言詞辯論期日向後訴訟之法院陳述稱:前、後二訴訟並非同一事件。此項乙 之陳述對該法院有無拘束力?該法院應如何處理? 四、甲將A屋出租給乙開設咖啡廳之用,租期約定自民國(以下同)100年1月1日起至104 年12月31日止。甲不擬再續租,且擔心乙於租約到期後不立即返還A屋,而有礙甲個 人之利用,遂於104年1月9日以乙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聲明如下:一、乙應於 105年1月1日前將A屋騰空遷讓返還予甲;二、乙應給付甲自105年1月1日起至將A屋 返還予甲之日止,按月計算相當於租金三萬元之不當得利。乙則抗辯:租期尚未屆 至,且乙從未有任何違約事由,亦遵期繳納租金每月新台幣(以下同)三萬元,甲 之起訴實無必要,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問:受訴法院應否就上開聲明為本案之 實體審理?是否應依乙之抗辯駁回原告之訴?(2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20.10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NTU-Exam/M.1420795213.A.B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