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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教授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4/12/10 考試時限(分鐘):110 mins 試題 : ☆ 注意: △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 僅可參考未付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原告甲列乙為被告,於103年12月10日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九萬元」 ,陳稱:「甲於103年10月10日於走道上撿到乙所有之手錶,其價值逾百萬元,嗣經雙 方友人丙從中協調後,雙方於同年11月10日達成協議,約定以院於一星期內給付甲九 萬元,不料,事後乙卻諉言該協議不存在,至今仍拒不給付分文。」對此,乙辯稱: 「該協議係因乙受強暴脅迫所訂立,況且甲曾同意願將該手錶歸還乙了事,所以就該手 錶,甲不應再對乙主張任何權利。」 問:為符合民事訴訟法採行處分權主義、辯論(協同)主義、適時提出主義及爭點集中 審理主義之意旨、目的,並貫徹紛爭解決一次性之要求以及程序利益保護原則,應如 何評論下列事項: 1. 關於訴訟上請求之表明,甲及乙所陳述之內容各有無可議或需要再加補充敘明之處 ?(20%) 2. 關於事實之主張,甲及乙所陳述之內容各有無可議或需再加補充說明之處?(20%) 3. 能否借用本件事例所涉之情節,析述:依民事訴訟法所要處理之對象事實,有何異 同於依實體法規範所要處理者?(10%) 二、甲1、甲2......至甲50係位於桃園之「佳佳莊園」公寓社區住戶,由該社區之管理委 員會為原告,以其主任委員為法定代理人,列主事務所位於台北之建設公司以為被告 ,在桃園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萬元」,其陳稱 :「甲1等50名住戶於二年前各自向乙預購佳佳莊園之房屋,詎料房屋興建完成交屋後 發現各住戶之房屋有漏水、磁磚脫落、評述短少等諸多瑕疵存在,屢次催告乙修補, 乙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訴訟,請求乙應減少房屋價金,並返還甲1等50人所以給付之 價金。」乙則抗辯:桃園地方法院無管轄權;況且,亦無甲所主張之瑕疵存在,請求 法院駁回原告之訴。問: 1. 乙之管轄抗辯是否有理由?桃園地方法院得否依職權移送於何管轄法院?(10%) 2. 本件訴訟之原告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10%) 3. 原告之聲明是否適當?或應為如何之聲明為妥?(10%) 4. 如管理委員會未提起上開訴訟,甲1等50人欲對乙公司主張權利,得利用現行法上 何等制度已簡化起訴之人數而保護程序利益?(20%) ☆ 考後作業:下週三(12月17日)合班上課,希於到課前,就上開考題重新檢視答案之當否 及如何補充,以便於課堂上自發提問或接受指名發表意見,進行共同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188.4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NTU-Exam/M.1418198842.A.DCE.html ※ 編輯: greysholic (114.37.188.45), 12/10/2014 16:08:09
trees880098 : 收法律系 01/14 0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