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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 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 陳瑋佑 開課學院: 法學院 開課系所︰ 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 107年1月5日 考試時限(分鐘): 08:10-10:00 共110分鐘 試題 :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紙本資料作答 是的本次開書考 X1、X2與X3合夥經營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之K製麵行(執行事務合夥人:X1),Z則獨資經營 頗負盛名、位於台北市大安區之牛肉麵店,長期向K製麵行訂購各類麵條,雙方約定每 月月底結清當月貨款。嗣Z積欠2個月貨款計30萬元,遭X1催討,經Z告以:「因住居於 台中市之網路紅人Y,於網路上不實指稱伊所販售之麵點不衛生且苛扣員工薪資,而呼 籲大眾拒絕消費等情,致伊之生意一落千丈,實無力償還貨款」云云。X1乃以K為原告, 而以Y為被告,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Y對Z賠償損害30萬元,並由K代位受領(下稱: 本訴訟),陳稱:「Y於網路上散佈詆毀Z之商譽不實言論,致Z受有喪失營業收入之損 害,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對Z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伊為Z之貨款債權人, Z遲延給付貨款且限於無資力,爰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行使Z之上開損害賠償請 求權,求為判決如聲明」等語。Y則以:「伊住居於台中,台北地院無管轄權。何況其 言論係本於Z之員工公司下之投訴,所述內容並無誇大不實之處,自不對Z負任何侵權 責任」云云,資為抗辯。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 本訴訟之當事人為何?其當事人能力有無欠缺?(10%) 2. 本訴訟之受訴法院有無土地管轄權?此事是否與訴訟標地法律關係之特定有何關聯? (15%) 3. 本訴訟之受訴法院有無土地管轄權?其判斷是否因本案係網路言論侵害權益之事件而 有所不同?(25%) 4. 如台北地院以Y對Z不成立侵權行為為理由,駁回K之訴確定後,Z得否再執同一原因 事實,以Y為被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起訴請求Y對Z賠償損害30萬元? (30%) 5. 如台北地院以Y對Z不成立侵權行為為理由,駁回K之訴確定後,X1、X2、X3得否主張 其為Z之貨款債權人,再執同一原因事實,以Y為被告,共統起訴請求Y對Z賠償損害30 萬元,並由X1、X2、X3代位受領?(2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4.232.18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515121796.A.AE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