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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國際私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系內選修 課程教師︰邵慶平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0/1/10 考試時限(分鐘):95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可參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條文,不得參閱教科書及筆記 ●除另有說明外,所以問題均以新法〈即現行法〉作答 問題一:〈30%〉 下列兩個問題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時間因素」有關: 1.在我們上課曾經閱讀的文獻之一:徐慧怡教授,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中有關 身分法的內容與檢討〈2008〉。其中論及舊法多採「不變更主義」,但新法〈即現行法 〉規定則多採變更主義。 請問:此處的「變更主義」及「不變更主義」所指為何?上述立法變遷〈從「不變更主 義」到「變更主義」〉之理由為何? 2.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62條規定:「涉外民事,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本法 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其法律效果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發生者,就該部分之法律效果, 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請從「國際私法究屬實體法或程序法」的討論出發,說明你是否贊同本條規定。 問題二:〈35%〉 A公司〈依我國法設立〉與B銀行〈依我國法設立〉借款,由C公司〈依甲國法設立,經我國 認許〉與B銀行簽訂保證契約,為其作保。嗣後,A公司無力償還借款,B銀行起訴,執行無 效果後,遂在我國起訴,向C公司請求。 按C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代表人D為我國人。D在我國與B銀行簽訂上述保證契約時,並出具C公 司章程,其上載有「本公司得為他公司保證」字樣。惟經事後查證,依甲國法規定,公司 章程雖得記載「為他公司保證」,但此一「他公司」僅限於甲國公司,若為其他外國公司 保證則屬無效。 1.請依上述事實〈如有需要,請自行假設〉,說明B銀行與C公司間的保證契約是否有效? B銀行得為如何之處理,說明契約有效? 2.若保證契約有效,C公司依約向B銀行償還後,請分析C公司對A公司請求應適用之準據法 。 ●參考法條: 我國公司法第四條: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 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 我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 人。〈第一項〉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項〉 我國公司法第三七五條: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公司同。 我國公司法第三七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於外國公司準用之。 我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二條: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 有同一之權利能力。〈第一項〉 前項外國法人,其服從我國法律之義務,與我國法人同。〈第二項〉 問題三:〈35%〉 我國人A搭新加坡公司B所經營之郵輪〈船籍國為巴拿馬〉,該郵輪所發給之船票記載:「 本旅程所生之一切糾紛,均依馬來西亞法律決之。」在郵輪行經公海時,A之房間遭歹徒闖 入,錢財被洗劫一空。A雖於事發後告知船上人員,但未獲滿意之處理,更因此發現船上之 保全制度鬆散。回國後,A打算在我國起訴,不僅要求B公司賠償財物損失,更希望可以依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51條之規定,請求三倍或一倍以下之賠償。你是A的律師,請依上述事實 〈如有需要,可自行假設〉,向A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準據法問題,並詳細說明我國消費者保 護法規定可以適用於本案的可能論理,同時對B公司所可能提出的準據法方面的抗辯,予以 回應。 ●參考法條: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 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 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15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