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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審判實務 課程性質︰司法組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8/01/14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謝謝! 試題 : 一、試敘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40%) 1。買受人甲為確保其對出賣人乙之買賣標的物A地所有權移轉請求權,欲   為系爭物之假處分,其聲請狀應如何表明? 2。受雇人爭執僱用人終止僱傭關係之效力時,在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   訟之前,可否聲請法院命僱用人先給付一定之金錢?如可,應依何程序   為之? 3。受訴法院就契約之性質,持與當事人所主張者(法律上定性之陳述)不   同之見解時,有無表明其法律見解之義務?其法律依據及法理根據為何? 4。被告在第二審程序始提出時效抗辯,是否發生失權效? 二、關於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國字第一○號民事訴訟之審理:(40 %) 1。法官所行爭點整理程序之適法性有何值得檢討之處? 2。當事人兩造是否已為爭點簡化協議?被告在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所主張應   扣除顏姓同學應分擔部份及原告有無過失之抗辯,是否違反該協議而失   權? 三、關於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四號判決之訴訟事件,如你(   妳)為原告之律師,是為其撰擬發回更審後之第二審上訴聲明及追加訴   之聲明。(2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3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