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事審判實務
課程性質︰司法組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8/01/14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謝謝!
試題 :
一、試敘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40%)
1。買受人甲為確保其對出賣人乙之買賣標的物A地所有權移轉請求權,欲
為系爭物之假處分,其聲請狀應如何表明?
2。受雇人爭執僱用人終止僱傭關係之效力時,在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
訟之前,可否聲請法院命僱用人先給付一定之金錢?如可,應依何程序
為之?
3。受訴法院就契約之性質,持與當事人所主張者(法律上定性之陳述)不
同之見解時,有無表明其法律見解之義務?其法律依據及法理根據為何?
4。被告在第二審程序始提出時效抗辯,是否發生失權效?
二、關於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國字第一○號民事訴訟之審理:(40
%)
1。法官所行爭點整理程序之適法性有何值得檢討之處?
2。當事人兩造是否已為爭點簡化協議?被告在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所主張應
扣除顏姓同學應分擔部份及原告有無過失之抗辯,是否違反該協議而失
權?
三、關於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四號判決之訴訟事件,如你(
妳)為原告之律師,是為其撰擬發回更審後之第二審上訴聲明及追加訴
之聲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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