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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審判實務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9/1/13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 試敘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60%) 1.被告在第二審程序始提出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之抗辯,是否發生     失權效?    2.客觀預備合併訴訟是否限於不能兩立之請求始得提起?試舉一例說明之。    3.最高法院之判例就訴訟標的之特定是否恆採舊訴訟標的理論?試舉一例說     明之。 4.最高法院61年度台再字第186號判例,於民事訴訟法修正後應如何修正始符     合其立法意旨? 二  關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第1202號民事訴訟事件:(20%) 1.如果你(妳)是原告律師,請為其表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    2.請指出受訴法院就被告抗辯中漏未審判之事項為何。 三  關於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14號判決之訴訟事件,如你(妳)是原告之    律師,請為其撰擬發回更審之第二審上訴聲明及追加訴之聲明。(2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