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事審判實務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9/1/13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 試敘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60%)
1.被告在第二審程序始提出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之抗辯,是否發生
失權效?
2.客觀預備合併訴訟是否限於不能兩立之請求始得提起?試舉一例說明之。
3.最高法院之判例就訴訟標的之特定是否恆採舊訴訟標的理論?試舉一例說
明之。
4.最高法院61年度台再字第186號判例,於民事訴訟法修正後應如何修正始符
合其立法意旨?
二 關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第1202號民事訴訟事件:(20%)
1.如果你(妳)是原告律師,請為其表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
2.請指出受訴法院就被告抗辯中漏未審判之事項為何。
三 關於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14號判決之訴訟事件,如你(妳)是原告之
律師,請為其撰擬發回更審之第二審上訴聲明及追加訴之聲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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