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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民法物權 課程性質︰ 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 朱柏松 開課系所︰ 法律系 考試時間︰ 94/06/21 一、甲、乙、丙共有基地一處,甲之應有部分過半,三人共有後不久,甲未經乙丙同意, 將土地出租於A供其建屋。初兩年A僅於其上種植菜蔬,今年已籌足款項故動工興建   。A乃請求甲等三人協同為地上權登記,事為乙、丙所拒絕,乙、丙更主張,甲與A   之行為對自己無效,乃請求A應返回土地於自己,並對自己給付相當於租用對價之不   當得利,問:   (一)乙、丙主張甲與A所訂租約無效,並請求A應對自己(乙、丙)返還土地及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是否於法有據?   (二)設乙、丙不否認租約之效力,但拒不為地上權登記,可乎? 二、甲有已登記所有權之土地及其上未登記產權之房屋。民國50年,甲、乙通謀意思表   示,由甲將之出賣予乙,但現實上甲只允由乙加以管理使用。惟次年乙死亡,甲之房   地由不知詳情之乙子A所繼承,民國60年,A以其地向善意之銀行丙設定抵押融資   百萬,並將房屋出租於善意之丁。民國72年,甲由國外回來,乃逕向A、丙、丁主   張,因甲乙之行為通謀虛偽,其等均無任何權利,而請求A、丙應塗銷登記,丁應返   還房屋,A則主張甲之塗銷登記請求權,及標的物之返還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而消   滅,何況自己已因完成取得時效而可登記為房屋所有人。丙則主張自己為善意取得物 權,故均拒絕甲之所請,因本案甲、A、丙之說,孰為有理? 三、甲、乙、丙共有一棟A、B、C三層之樓房,每人應有部分為1/3,但各房由上而   下分由甲、乙、丙管理。不久,丙將1/3應有部分抵押於丁,自己並將C屋租予丁   使用,惟丙最終未能對丁清償債務,丁乃聲請查封拍賣全棟房屋,甲、乙則以丙丁之   抵押契約無效而提出異議之訴,問:   (一)本案甲、乙與丁之主張,何者為於法有據?   (二)若本案丁之主張有理,拍定人是否應受分管契約之約束,只能就C房予以拍定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