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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物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95/06/23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甲有一登記為自己所有之土地及土地上為自己所建但未有產權登記之房屋。 某年,甲與乙通謀虛偽地由甲將土地登記為乙所有,並將房屋交付予乙占有   ,不過,次年乙就死亡,該土地、房屋之權利全由其子A繼承。通謀表示2   0年後,甲突然返回,乃向A表示其與乙之間之土地登記與房屋交付為虛偽   表示,故應由A將該房地權利返還於自己,A並應就20餘年來使用該房地   之不當利益加以給付。惟A以甲之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請求權已因十五年時   效之完成而消滅,房屋部分已由乙及自己占有二十年以上,而得因取得時效   之完成登記為所有人,因而完全拒絕甲之請求。問本案上述甲與A之間之主   張,孰為於法有理。33% 二、甲、乙、丙共有一基地,甲之應有部分為五分之二,乙、丙之應有部分為五 分之三,但基地因地形而成為A、B、C三部分,故彼此協議由甲分管A,   乙、丙分管B、C。不久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向X融資,之後,乙、丙   未經甲同意,逕以B、C兩地出租於Y,Y並於其上建屋居住。兩年後,甲   、乙、丙協議依分管條件分割共有土地,因甲分得之A,不足擔保X對甲所   享之債權,X乃要求其抵押權應分別登記於A、B、C土地之上,事為乙、   丙所拒絕,X甚感懊惱。洽巧此時X之債權已屆清償期,X乃聲請對A、B   、C強制執行,但土地因有Y之租賃權,X慮及賣價不足清償債務,乃代位   甲主張乙、丙與Y之租賃未得共有人全體同意而不生效力,應先解除租賃契   約,並拆除Y之房屋進行拍賣。問上述X、乙、丙之主張,孰為有理。33% 三、甲有值3000萬元之土地,曾以此為抵押分別向A貸得800萬元,向B貸得 600萬元,向C貸得400萬元,向D貸得600萬元,向E貸得800萬元,其 次序分別各以第一至第五加以登記。A對甲之800萬債權,尚另由乙以其值 500萬元之土地以A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共同擔保,不過,乙其後亦以該土 地向X設定地二順位抵押權借貸300萬元。其後,A以對甲之第一順位次序 權對C表示讓與、對D表示拋棄。最後,甲卻因未對E還款由E聲請拍賣,   共拍得淨額1800萬元。問:34% (一)本案A、B、C、D、E最後各得就拍賣價款受償若干?   (二)A對C、D調整次序權,乙、X究否可以對A為如何之權利主張? 附註:一、得攜帶六法全書應試,附判解者亦可。    二、任何做答均應附理由說明,否則不予計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242.222 ※ 編輯: glitteric 來自: 219.71.242.222 (06/24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