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法物權
課程性質︰法律學系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老師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謝謝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甲乙丙共有建地100坪,甲之應有部分即有60坪。甲在未知會乙、丙的情形下,
委請A在該共有地約60坪之特定地方建築樓房兩棟,一棟供自己居住,另一棟則售
予丁。乙、丙聞訊後,以甲侵害自己土地所有權,請求甲、丁應拆屋並返還土地於自
己(即乙、丙),但甲則依民法第818條規定,主張自己有共有土地全部之使用
權,丁則主張自己之房屋係經甲之許可始座落於共有土地上,從而雙雙對乙、丙加以
抗辯。
問:本案乙。、丙以及甲、丁之主張,各自孰為有理?(30%)
二、甲以其所有之建地設定抵押權向乙銀行融資3000萬元,隔年又以該地為丙設定地
上權,以收取巨額地租,丙則委託丁於其上建造房屋十棟,每棟價格500萬元,屋
成之後由丙分別將之出賣於A、B、C‧‧‧‧‧‧等十人,但丙仍積欠丁工程款共
1500萬元。甲對乙所負之債最後無法清償,由乙聲請法院拍甲之建地,但該土地
拍賣價終難突破1000萬元,問:35%
(一)本案乙之債權無法完全受償,乙究否可依民法第866條以及第877條規
定,對甲地上之房屋併付拍賣,抑或乙得依第871條規定行使其權利?
(二)若乙併付拍賣房屋,丁可否就現已為A、B、C‧‧‧‧‧‧等人所有之房屋
有法定抵押權?
三、甲有值5000萬之土地,以之為第一順位抵押權,向乙借款3000萬元,其後,
甲復以之為丙設定第二順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最高限額為3000萬元,債權之
確定日期為民國100年,惟不久甲復又以同一土地為丁、戊設定第三、第四順位之
抵押權,各對其借款2000萬元及1000萬元。乙對甲之債權,尚由A以其現值
2000萬元之土地,抵押擔保1500萬元。其後,乙在A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
讓與丁1000萬元之第一順位次序。本案最後由於甲對丁無法清償負債,由丁於民
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聲請實行抵押權,丙對甲之最高限額擔保債權經確定為1500
萬元,而甲之土地則以3500萬元淨額為X所拍定。問:35%
(一)本案甲、丙最高限額抵押之設定,以及其擔保債權之確定,是否有效?
(二)若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確定有效,則乙、丙、丁、戊最後各可受償若干?
乙若有不足受償部分,可否向A實行抵押權若干?
附註:一、得攜帶六法全書應試,附判解者亦可。
二、任何作答均應附理由說明,否則不予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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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弟妹要注意以下數點:
1.民國96年3月28日物權有進行修正,本卷以該修正條文為主。
2.朱老師物權考試所依據之條文向來以物權修正草案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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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uofuchi 來自: 218.167.78.88 (06/22 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