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法物權
課程性質︰系定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8.6.19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甲有一古畫真跡,民國90年中為乙所詐欺,便宜地將之出賣並交付於乙,惟乙購得該
畫後不久,卻為丙所盜取,丙旋即將之轉賣於善意無過失之丁,丁則將之贈與予戊,
但丁要求戊借給他三個月,供為觀賞。民國91年底乙在丁處發現該畫,乃向丁請求返
還。丁以該畫為戊所有,無法返還,乙乃強行索還,雙方爭奪中致該畫嚴重毀損,問
33%
(一)本案到底是丁還是戊為善意取得人?甲、乙是否亦可對丁或戊請求返還該畫?
(二)該畫的毀損、滅失致無法返還,丁或戊有無負則賠償之必要?
二、甲對乙有500萬元之債權,由A以其與B共有,值1000萬之土地的二分之一應有部分設
定抵押權加以擔保。債權清嘗期為95年12月31日。抵押權設定後半年,乙經甲同意,
將其對甲所負的債務,由丙承擔200萬元。95年初,A、B協議分割土地,由A取得土地
所有權,但A必須付600萬元給B。A、B並辦妥權利變更登記,甲及B之抵押權登記。但
債權屆期,乙、丙都為向甲履行債務。甲於是聲請對A土地之強制執行,共拍得價金
600萬元。問:33%
(一)本案200萬元之債務已由丙承擔,A究否可以主張應不對該部分負抵押擔保之義務
?
(二)甲之500萬元債權、B之600萬元價金,究應依何順序受償A地600萬元之拍賣價?
三、甲有自己之房地值1500萬元,先以之為標的為乙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貸款600萬元,
其後復連續各向丙、丁借200萬元及400萬元,乙對甲享有之債權,尚由X以其值500
萬元之房地設第一順位抵押權。不過,在抵押權存續期間,乙不顧X之反對,基於協
助丁的理由,將其對甲優先受償之次序權對丁拋棄,並辦妥變更登記。民國90年,乙
對甲之債權屆期,但未受清償,乙於是聲請法院對甲之房地強制執行,共拍得900萬
元。問:34%
(一)若單就900萬元去清償乙拋棄次序權後之乙、丙、丁 之債權,其各自可受償若干
?
(二)乙因此未能受償部分,乙若同時拍賣X之房地為清償,X有否拒絕之理由?若甲地
之拍賣價為500萬元時,結果又將如何?
附註:一、得攜帶六法全書應試,附判解者亦可。
二、任何作答均應附理由,否則不與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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