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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物權 課程性質︰系定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開課學院:法律 開課系所︰法律 考試日期(年月日)︰99/6/21 考試時限(分鐘):10:20-12:10 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甲有一價值20萬元之黃金獵犬A,民國90年5月1日因要出國半年,將A犬 委由友人乙看管,豈知3個月後的某日,A犬失蹤但為丙所拾得,因A犬未 置晶片,丙自己又不想飼養,就逕以自己之狗而將之出賣於狗舍丁,丁以丙 不識A犬為名犬,向丙詐稱A犬為雜種狗,而以1000元買下。不久,戊自丁   處以25萬元買到A犬,戊對之加以訓練、調教後,即以30萬元出賣於己。民   國92年6月初,A犬遇甲狂吠不止,甲向己表明自己係A犬之原飼主而欲帶回   A犬,但甲以自乙處獲10萬元之補償。問:(33%) (一)本案到底或甲或乙或丙有權、無償或應以多少償金自己處返還A犬?   (二)丁在本案中可否為善意受讓人?若A犬並未由丁出售於他人,則丙可      否行使撤銷權,請求返還A犬於自己? 二、民國90年甲、乙、丙、丁、戊各以9:5:5:5:6之比例出資3000萬元購買五層 樓房一棟,並以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共有伊始,雖已有全體共有人協議由甲、乙 丙、丁、戊分管一至五樓,且亦約定30年內彼此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惟此等約定 ,並未辦理登記。不過,民國95年戊以五樓出賣於A,戊於讓與五樓於A時,告訴   A共有房屋有分管及30年不分割之協議。但A仍於對戊繳付價金及共有人變更登之後   ,向甲、乙、丙、丁主張應重新分配房屋,但為甲等四人所堅拒,A不得已只好   訴請法院請求分割共有物。問:(33%) (一)本案甲、乙、丙、丁、戊以有分管及30年不分割共有物之協議,A仍主張應      重新調整分管,其主張是否依法有理?   (二)A訴請法院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應否被加容許? 三、甲有房屋一棟值1000萬元,曾分別向A、B設定第一、第二順位抵押權,融資600   萬元及300萬元,去年,甲曾請C修繕甲屋,C共支出400萬元之工程款,甲屋價值 因此提升至1300萬,但甲並未對C清償債務,C為此協同甲辦理法定抵押權登記。   之後甲復以同屋分別為D及E設定第四、五順位抵押權,各向其融資500萬元及200 萬元。不過,A其後曾將自己之優先受償權讓與D,A擔心自己之債權無法全部追回   ,乃經由甲之力請由X以其值500萬元之土地為A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無奈,甲   因負債太多無力翻身,B乃聲請法院拍賣甲屋。扣除一切稅捐、費用,共拍得價金   910萬元。問:(34%) (一)本案A對D讓與次序權之後,A、B、C、D、E就910萬元之拍賣價金,      各可得分配多少?   (二)A若因讓與次序權予D,致無法全額受償時,究否可對X之不動產拍賣、      取償? ※ 可帶小六法、作答要附理由、試卷不需交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5.200 ※ 編輯: marssnail 來自: 123.192.5.200 (06/21 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