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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物權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老師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2.6.18 考試時限(分鐘):100 mins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民國(以下同)90年某日,甲對A表示,如你考上律師,當以自己所有之 房地X相贈,A除對甲表示感激之外,並與甲對此附條件之贈與辦理預告登 記(土地79之1),但此後數年A均未能及第。94年甲以X房地向乙設定抵押借 款200萬元,豈知次年A順利考上律師,但95年因甲債務屆期無法對乙還債, 乙乃聲請法院對X房地強制執行。A得知訊息後乃請求甲應塗銷抵押權之登 記,並對自己交付X房地及產權變更。問:34% (一)本案A請求甲應塗銷抵押權登記,並對自己為X地所有權變更登記及交付,是 否於法有理? (二)若A之請求有理,則甲對乙究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抑或應負權利瑕疵擔保 之責任? 二、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A, B, C,甲在民國95年死亡,遺有價值1,500萬元之 房地X及其他財產權約1,500萬元,但亦遺有以X房地加以抵押,對丙所負之債務 1,000萬元。甲死亡後,乙,A, B, C未分割遺產,乙亦不依1030條之1規定主張 剩餘財產之分配。不過,甲欠丙之1,000萬元之債務業已屆期。因A經營事業有 成,丙乃向A請求清償債務。問:32% (一)本案丙請求A清償1,000萬元遺產(債務),A可否以該債務為乙, A, B, C公同共 有,應由全體予以清償始為有效? (二)若A應丙之要求清償債務之本息,則擔保該債務為丙所享有之抵押權是否即當然 消滅,抑或有發生其他效力之餘地? 三、甲、乙、丙共有一基地,甲之應有部分為五分之二,乙、丙合計應有部分為五分 之三。不久,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向X融資。之後,乙、丙未經甲同意, 逕以全部基地出租於Y,Y則於土地上建屋並將該屋出賣於Z。其後,甲、乙、丙 協議分割共有土地,因甲分得之地不足擔保X對債權之清償,X要求其抵押權應分 別登記於甲、乙、丙分得之土地上,事為乙、丙所拒絕,X乃阻止甲、乙、丙分割 登記。恰巧此時X之債權已屆清償期,X乃聲請對甲、乙、丙分得土地為強制執行, 但甲、乙、丙之土地因有Y之租賃權及Z之房屋所有權,土地賣價甚低,乃主張,乙 、丙未經甲之同意,將基地出租於Y屬無效,應先除去租賃契約,並拆除Z之房屋以 進行拍賣。問上述X之主張是否有理,Y、Z可否有抗辯之理由?34% 附註:一、得攜帶六法全書應試,負判解者亦可。 二、任何作答皆應附理由說明,否則不予計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11.209 ※ 編輯: lichunism 來自: 61.228.211.209 (06/18 14:56)
fredchan1992:物權大師 06/18 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