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法物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3/6/17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甲乙各有已登記為自己所有之土地A、B,二者相互毗鄰。甲在民國80年已將土地為X設
定地上權,由X於其上建屋居住,乙之土地則一直閒置。民國96年,Y未經乙許可,擅自在
乙之土地上建造房屋,Y建妥房屋之後之第三年,Y始懷疑X侵入乙地界興建房屋,乃申請地
政機關丈量,測量結果確定X侵犯甲之地界一公尺寬,乃訴請法院判決X應將侵占地界之房
屋悉予摻除。由於X、Y興訴,乙才知道Y在自己土地興建房屋之事實,但乙卻未因此要求Y
拆屋還地。問:32%
(一)本案Y訴請法院命X應拆除越界房屋返還所侵占之乙之土地,是否於法有理?
(二)Y向甲有所請求時,X可否對Y主張自己房屋興建在先,故Y只能依民法第796條規定有
所主張?
二、甲對乙有1000萬元之債權,由丙、丁以價值1500萬元之共有房屋設定抵押權予以擔保
,惟其後丙、丁分割共有房地,由丁取得房地所有權,甲之抵押權仍登記於丁之房地所有
權上,丁則須對丙給付700萬元,丁辦理所有權移轉時,並登記丙對之有抵押權。不過,丙
、丁分割房地之後,乙卻未經丁同意將500萬元之債務由戊加以承擔。一年後,甲對乙、戊
之債權屆期,但乙、戊都未對甲清償債務,甲乃聲請法院拍賣丁之房地,共拍得1000萬元
,問:34%
(一)本案乙隊甲所負擔債務由戊承擔500萬元,丁可否以自己未承認該債務承擔,而主張
免責並塗銷抵押權之登記?
(二)丁房地經以1000萬元拍定,甲、丙可受償若干?
三、甲對乙負有3000萬元之債務,分別由甲、A、B各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以下
金額之擔保:甲1000萬元(未限額)、A800萬元(限額600萬元)、B600萬元(限額400萬
元)。不過,甲另外亦找C對乙予以保證(未限額)。民國98年,甲因未清償債務,乙並
未聲請法院對甲、A、B之不動產予以強制執行,而直接向C請求給付。問:34%
(一)本案乙向C請求給付時,C可否以乙未先對甲、A、B之不動產實行抵押權,而逕依民
法751條之規定,主張免除其擔保之責任?
(二)若C不為前問題之主張而逕對乙清償債務,則依共同擔保之法則,甲、A、B、C對乙
之債權各應分擔多少清償額,C若欲對甲、A、B進行求償時,其各自之求償金額究為若干?
附註:一、得攜帶六法全書應試,附判解者亦可。
二、任何作答皆應附理由說明,否則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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