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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物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教授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3/6/20 考試時限(分鐘):100 mins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民國96年甲向乙表示,如你考上律師當贈與價值200萬元之房地A以為祝賀,乙除向甲 表示感謝外,並與甲辦理預告登記。此後的三年,乙雖均應試但皆未上榜,甲乃於民國100 年以A房地為丙設定抵押權,向丙借款300萬元,但同年乙卻金榜題名,兩年後乙想獨立執 業,乃請求甲依約履行A房地之交付及所有權移轉,甲應允乙之請求而辦理之。問: (33%) (一)乙於產權登記時發現A已設有抵押,可否對甲、丙為如何之主張? 丙若因乙對甲有所主張致受有損害時,有否方法對甲請求救濟? (二)乙可否以甲對自己係屬債務不履行而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二、甲男、乙女育有子女A、B、C,甲曾向X借款1200萬元,由甲以其有之房地M設定抵押權 以為擔保。民國100年,甲死亡,扣除剩餘財產分配(民法第1030-1條)後,甲除對X負1200 萬元債務之外,尚有包括M房地在內共計6000萬元之積極財產。民國101年,A向X清償甲所 負之全部債務。問: (33%) (一)A雖對X清償1200萬元債務,但乙、B、C對A負有攤還應分攤之給付,此應分攤之給付, 究應全部為乙、A、B、C之債務之準公同共有,抑或為乙、B、C對A所負之連帶債務? (二)甲對X之債務既已清償完畢,擔保債務清償之M房地抵押權,是否應當然予以撤銷? 三、乙向甲借款3000萬元,甲要求乙應提供足額之擔保,於是,乙提供自己所有值2000萬 元之房地X,丙提供值1200萬元之房地Y為甲設定抵押權。此外,乙尚找A提供保證,不過A 只允許擔保其中之1500萬元。本案乙最後因無法向甲清償債務。甲乃先向保證人A求償,A 給付甲1500萬元,除此之外,甲並分別對X、Y房地進行強制執行,X共拍得1500萬元,Y則 拍得1000萬元,但乙卻聲明自己只願意就拍定價之1500萬元清償1000萬元債務。問:(34%) (一)乙主張自己只願意以1000萬元清償債務是否於法有理? (二)本案依民法之規定,乙、丙及A對3000萬元債權給付之各自分攤額為若干。超過分攤額 而清償債務之人各可對何人求償若干? 附註:一、得攜帶六法全書應試,附判解者亦可。 二、任何作答皆應附理由說明,否則不予計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158.10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NTU-Exam/M.1403238248.A.8C6.html
trees880098 :已收入法律系 06/2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