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NTU-Exam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課程名稱︰民法物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5.6.22 考試時限(分鐘):100 試題 : 一、甲有基地出租於乙建築房屋A以為居住,惟一年後乙將房屋出賣於丙,丙於購得 A屋之後請求甲對其為地上權之等級,但遭甲加以拒絕,丙則以甲之主張無理由訴請 法院命甲應登記自己(丙)有地上權。甲以與丙之間關係緊張,擬出賣其土地,乃 偽造文書偽稱丙已拋棄優先購買權,而將該土地出賣於丁,並登記丁為土地所有人。 丙則另訴主張自己才是真正有資格取得優先購買該土地之人。問:34% (一)甲主張丙無權辦理地上權登記而拒絕丙之請求,其主張是否有理? (二)丙對甲主張就甲地有優先購買權是否有理,丙究應如何主張該土地所有權歸 自己所有? 二、甲今年19歲,未經其父母A、B之許可花了20,000元購買腳踏車X,但甲卻將腳踏 車寄放乙家,以避免A、B知悉而表示反對(購買),豈知甲購買後半年,腳踏車竟 為丙所盜取,丙則將之出賣於不知該腳踏車前世今生之丁,結果丁在腳踏車被盜後的 一年半,以之代步上班途中,與乙所開汽車相撞,腳踏車被撞受創嚴重,但乙卻也因此 認出腳踏車為甲所購買之車,乙於是向丁請求以損害賠償方式向丁請求返還該腳踏車。 問:32% (一)本案究否有適用善意受讓之規定,論斷甲、乙、丙、丁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之理由? 如何論斷? (二)若有善意受讓規定之適用,乙向丁以損害賠償之方法請求返還腳踏車,是否於 法有據? 三、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一處值1500萬元,三人的應有部分各為1/3,三人共有土地 1年後,甲以其應有部分為A設定抵押權,向A借款300萬元,丙亦以其應有部分向B設定抵 押權借款250萬元。民國95年甲、丙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經法院判決土地分由甲、乙取得 ,但甲、乙應對丙給付該600萬元,A、B兩人之抵押權仍存在甲、乙、丙個所分得之土地 及金錢之上,但迄至判決確定時,甲、乙均為對丙給付該600萬元之價金。 問:34% (一)本案甲、乙取得之土地上,丙與A、B是否均應有抵押權,其順位究應各為如何? (二)若甲、乙同意對丙給付600萬元,B究否可逕行對甲或乙請求250萬元之給付? 附註:一、得攜帶六法全書應試,附判解者亦可 二、任何作答皆應附理由說明,否則不予計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45.1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435058043.A.88F.html
trees880098 : 收法律系 06/29 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