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1/13
一.共同占有的意義為何?試述共同占有人的法律地位為何?
二.甲向乙借錢,將甲所有之一棟房屋設定抵押與乙,並在抵押契約書上寫下甲無
償將此房屋給乙使用的約定,而為抵押登記時未將無償使用之約定一併登記,
試問:
1.甲乙之間的抵押擔保成不成立?
2.甲乙間對乙有此屋的用益權之約定是否發生效力?
3.後來甲將此屋賣給丙並辦理移轉登記,試問丙是否取得該屋所有權?抵押權
的影響為何?若丙對於甲乙為此屋用益之約定為善意,試問乙無償用益此屋
之約定對丙是否發生效力?若丙為惡意,又當如何?
不得參閱小六法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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