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vilviolent :幸好我沒PO這一篇... 04/16 18:22
課程名稱︰民法物權
課程性質︰大二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8/4/16(四)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說明:
1不必抄題,但請明確標示題號。
2可參閱上課所發法條,但不得參閱講義、書籍、筆記或其他參考資料。
第一題(30分)
甲有A地,以1000萬元的價格出賣予乙。甲將A地交付予乙後,乙則將A地出租予丙
,供丙設置收費亭,經營停車廠使用。惟另有丁出價1200萬購買A地,甲則將該A地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丁對乙、丙、及受丙僱用的收費員戊三人,起訴請求:(一)
拆除A地上的收費亭(二)返還A地,有無理由?
第二題(20分)
請分別舉出具體例子,說明何謂:1「不動產役權」;2「最高限額抵押權」;3「權利
質權」;4「間接占有」。
第三題(30分)
甲於台北市擁有已登記A地一塊,為生意上資金周轉需求,將A地出賣予乙,惟於收受價
金三千萬元後,僅將A地交付予乙,雙方疏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數年後,乙因病
逝世,乙之子丙不知A地尚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逕行使用、收益A地。問:
(一)甲得否向丙請求返還A地?
(二)若甲以買賣為原因,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丁明知該地過去曾有買賣交地
情事,丁得否向丙請求返還A地?
第四題(20分)
甲乙二人共有A地,甲之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二,乙之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A地經雙方協
議,乙於二分之一面積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另外二分之一面積的土地則作為農作之用,乙
則同意給付甲固定租金,惟甲乙二人並未將該協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試問:若甲將其
A地應有部分出售予丙,而丙明知乙使用A地之事,丙得否主張不受該協議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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